文/刘威(浙江农业商贸职业学院)
校企合作已经在我国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中探索实践几十年,尽管高等院校校企合作办学在政策上和理论上受到重视,但在实践上却不尽如人意。例如存在:1.校企合作形式粗放单一,联合培养人才模式匮乏。2.校企合作运转模式不同,获得权益不平衡。3.校企合作建设不系统,缺乏互相融合等问题。本文将基于多元治理理论,对校企合作中各利益相关者的类型、特征和角色进行研究,从而构建多元治理框架下校企合作激励机制,为校企合作良性运作提供正向支持,同时为校企合作实际工作中的决策和运作提供依据。
在实践中校企合作大部分只强调学校和企业两个主题,且一般从学校出发,强调学校的主体地位,把企业作为“被合作者”。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校企合作涉及包括政府、学校、行业企业及社会组织等在内的多个治理主体,要构建各方激励机制,首先要厘清利益相关者及其特征。
校企合作中的利益相关者研究较为丰富,例如余祖光认为,校企合作其合作主体涉及企业(行业)、学生和学校三方。潘建华则认为校企合作是指以政府为主导,以学校、行业企业为主体的一种办学模式。
利用CNKI 数据库,选取时间段为2000 年-2019 年,梳理文献发现,学者们对于校企合作相关治理主体可以总结为学校、企业、学生、行业协会、政府,几者相互作用,相互促进。
良好校企合作关系的构建和持续有赖于各个相关治理主体的意愿与动机,但由于利益诉求的差异,决定了治理主体的多元化与协作程度的复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