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才听了梁莉检察长的发言,黄石市检察机关有效运用“案-件比”、业绩考评“指标”推动检察工作发展,形成了自己的经验做法,值得我们学习、借鉴。下面我结合眉山检察工作实际作一个简要发言。
第一,巩固“案-件比”成效,向精准监督求实效。实践中存在办案检察官过于追求降低“案-件比”,不分犯罪案件类型,检察机关统一设置“案-件比”考评指标,如将某一地区的平均“案-件比”作为标准,进行业务考核,低于平均“案-件比”,实行扣分制。
对此建议:检察机关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通过区分不同犯罪案件类型,合理设置不同类型案件的“案-件比”区间,作为办案质效评价参考,从而引导办案检察官既注重办案效率,更注重办案质量和良好效果。
第二,完善整合检察业务绩效考评,向高质量发展求实效。实践中存在考评种类多不兼容、考评指标设置不科学等问题,部分基层院为了完成目标任务片面追求办案数量,个别检察官认为只有办案才计入检察官业绩考评从而忽略指导办案、审核案件、讨论案件、综合办案等工作,不利于提高检察办案质量,与业绩考评的初衷背离。
对此建议: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完善整合检察业务绩效综合考评,将核心指标纳入检察业务绩效综合考评,兼顾指导办案、审核案件、讨论案件、综合办案等工作,结合各地检察工作实际科学设置相关指标体系。
第三,强化检察工作总结宣传,向检察影响力求实效。近年来,检察机关在重点工作、核心工作上采取多种实招,取得了明显实效,并在检察特色亮点工作上也采取了许多新的举措,但我们对这些特色亮点工作总结宣传不够,检察影响力发挥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