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强 高娜
摘 要:刑事司法实践中对于保险诈骗罪的主体认定需要实质审查,不能将“受益人”这一概念局限于人身保险中,应当注意部分具有财产、人身混合类型的保险如交强险中,交通事故伤者当属保险诈骗罪中的实质“受益人”;第三者责任险则是一种责任保险利益,投保人投保该险种不限于其自身的责任利益,还包括机动车实际驾驶人等一切有可能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保险诈骗罪中“被保险人”应当涵盖“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
关键词:保险诈骗 主体认定 受益人 被保险人
保险业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这一行业发展迅速。与此同时,我国保险诈骗犯罪数量也呈逐年上升趋势,而车险骗保更成保险诈骗重灾区。
一、交通事故类保险诈骗罪实证分析——以E市检察机关2018-2021年办理案件为样本
(一)保险诈骗案件数量统计
经检索,E市检察机关2018年至2021年间共审查起诉保险诈骗案件89件(详见图1)。2018年审查起诉16件,2019年审查起诉19件,2020年审查起诉32件,而2021年仅半年即审查起诉22件。E市保险诈骗数量整体呈递增趋势。
(二)交通事故类保险诈骗情况统计
从保险诈骗罪案发类型来看,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详见图2)。一是车辆所有人酒驾发生事故后,要求他人顶替作为驾驶员骗取保险金;二是利用淘宝的七天无理由退货以赚取赔付的运费险;三是基于人身保险虚构保险事故骗取意外伤害险;四是制造(伪造)交通事故骗保,此类案件占比高达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