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购毒人印证的微信记录能否证明贩毒行为成立

2021-11-29 22:25陈珍建徐鹏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1年10期
关键词:马某聊天记录刘某

陈珍建 徐鹏

[案情]刘某手机微信聊天记录和收款记录显示,共涉嫌向10人贩毒21次。其中:经侦查找到马某等4人,证实刘某贩毒9次;未找到微信名为“DX+升”等6人,但有刘某与该6人的聊天记录12次,并对应收到微信转账12次。

对刘某与“DX+升”等6人的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能否认定为12次贩毒行为,存在重大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在刘某不认可且无购毒人印证的情况下,该12次微信记录属于孤证,不能认定为贩毒行为。第二种意见认为,该12次微信记录,其内容和模式与劉某向马某等4人的贩毒方式一致,显示相同的交易习惯和模式,可以认定是毒品交易行为。

[速递]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一)微信记录客观记载了刘某贩毒的基本过程

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微信作为即时通信软件,其聊天记录可以作为电子数据证据使用。本案中,刘某是本人手机的持有人、微信账号所有人,其聊天和转账记录是刘某与他人交往自然形成的痕迹记载,具有真实性和排他性;刘某与“DX+升”等6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有关于“金额”“数量”等词语,通过微信转账完整反映了每次交易过程,具有证明贩毒事实的客观性和关联性。

(二)无购毒人员佐证的微信记录并非“孤证”

刘某与“DX+升”等6人的微信记录可与其他证据相印证。一是聊天对象具有特定性。刘某供述,为了便于区分,将购毒人员微信名统一备注为“DX+网名”模式,“DX”取自“东西”拼音首字母,代表交易标的“毒品”。通过梳理微信记录,马某及“DX+升”等10人的微信备注均以“DX”开头,都属于购毒人员。二是聊天内容属于特定“暗语”。刘某与马某等4人、“DX+升”等6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只有简短话语,如“拿个300,稍微多点的”等等。对比刘某与“DX+”之外人员的普通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前述似乎莫名其妙的语句,属于特定对象之间约定的“暗语”。刘某和马某等4人证实,上述语句隐藏着与毒品交易有关的金额、数量等信息,如“拿个300”指买个300元1包的毒品。从常识、常理看,基本相同的“联络暗语”,可以排除刘某与“DX+升”等6人的聊天属于“家常”式聊天,而是客观记载了每次毒品交易的金额、数量、时间等整个交易过程。三是红包转款数与聊天记录中的金额相互印证。梳理每次聊天记录中提及的“200、300”数字及对应的转款金额,二者是完全一致的,这证明双方对特定“东西”的交易过程已经完结。因此,刘某与“DX+升”等6人的12次聊天及转账记录,形成了基本证据链,完整反映了双方进行毒品交易的基本事实。

(三)刘某对“DX+升”等6人的贩毒方式符合自身交易模式和习惯

全面分析刘某向马某等4人的9次贩毒事实,可以清晰勾画出刘某固有的贩毒模式:微信联系→送冰毒→微信收款。刘某与“DX+升”等6人的微信聊天和转账记录,反映出与此模式完全相同的交易习惯和方式。虽然没有找到“DX+升”等6名购毒人,但能够认定该12次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是刘某出售毒品12次的犯罪事实。

综上,应以刘某向马某、“DX+升”等10人共贩卖毒品21次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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