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绍光 何红英 张建政
肢体毁损伤多为车祸、机器碾压等高能损伤所致,20 世纪 90 年代以前因技术和条件限制,截肢率较高。近年来,随着显微外科为基础的创面修复与肢体功能重建技术的发展,很多以往需要截肢的肢体避免了截肢[1-2]。仅从治疗技术来说,目前对于大部分患者可以做到保证肢体的成活,但是从治疗目的来说选择保肢绝不仅仅是要保留肢体,而要着眼于重建一个无痛、有功能且具有一定保护性感觉的肢体。因此,基于不同医师立足点、经验及教训的不同,对于严重肢体毁损伤是截肢还是保肢这一问题,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答案也完全不一样,成为困扰创伤骨科医师的一个问题。
对肢体毁损伤的概念还不够清晰。通常将同一肢体的皮肤、血管、神经、骨骼四种主要组织有 3 种或3 种以上损伤的严重肢体损伤定义为肢体毁损伤综合征 ( mangled extremity syndrome,MES )[3]。但是这几种组织在决定肢体的成活及功能方面重要程度并不一致。就外科技术而言,目前可以手术重建的组织包括骨骼、皮肤和血管,神经组织,但效果不佳,对缺损的肌肉组织尚不能重建,评估肢体损伤程度时,应重点考虑血管损伤范围和严重程度。概念不清就会导致医师在判断上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同时这类患者的伤情往往比较复杂,造成病例的选择有很大差异,在此基础上进行的临床研究,结果偏差较大,结论也大相径庭。比如有的文献将肢体毁损伤界定为 Gustilo ⅢC 型四肢开放骨折,有的则将 Gustilo ⅢB 型也纳入研究范围[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