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的法理学研究
——以死刑的威慑为视域

2021-11-30 05:14:09白瑜
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21年4期

白 瑜

(澳门科技大学 法学院,澳门 999078)

一、何谓死刑威慑力

死刑的历史在每个国家都是古老而漫长的,纵观历史长河我们可以发现,死刑在每一个国家都经历了一个由滥用到慎用,苛酷到轻缓的演变过程。在目前还保留死刑的国家中,中国和美国分别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与最大的发达国家不约而同选择了固守死刑制度,不仅表明死刑仍然有存在的价值,同时也是死刑威慑力存在的重要体现。

死刑威慑力在不同时期可以进行不同的解读,在封建社会被用来惩治犯罪分子以外,更重要的是被统治者们用以彰显王权、排除异己的权力手杖。进入近代以来,随着宪政、民主、法治时代的发展,死刑转变为国家刑事法制当中的重要工具,用于惩罚犯下严重罪行的犯罪分子。[1]死刑威慑力则是指国家在创设、适用与实行死刑时所希望达到的效果,需要立足于国家层面进行探讨。现代刑法与刑罚的作用不再局限于打击犯罪,预防犯罪的发生也在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死刑威慑力可以在三个阶段产生,罪前、罪中及罪后,通过威吓功能在罪前基于群众害怕的心理而达到预防犯罪的效果,抑或是罪中犯罪行为人因为可能受到死刑制裁的恐惧心理而迫使他放弃了犯罪,在罪后也可能产生犯罪行为人自首、坦白、立功等一系列情节试图减刑的情形发生,对于犯罪行为人而言死刑的威慑力在于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使其接受应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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