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2021-11-30 05:22
矿山安全信息 2021年32期
关键词:矿业权燃煤许可证

国家矿山安监局:开展矿山外包工程和资源整合煤矿专项整治异地督查

为进一步推进托管煤矿、资源整合煤矿和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开展,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近日下发《关于组织开展矿山外包工程和资源整合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异地督导检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了督导检查对象和内容。对于矿山企业,督导检查是否按照要求逐一对照26项整治重点内容进行全面自查;是否形成自查报告;是否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逐条整改;自查问题是否准确,是否漏报瞒报自身存在的问题;是否存在有外包、有资源整合但未上报的情况。对于矿山安全监管部门,督导检查是否按照本地区制定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是否组织并督促矿山企业开展自查,是否督促企业自查整改到位;是否对辖区有外包工程的煤矿、资源整合煤矿和有外包工程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逐矿明确检查组,确定各检查组负责人,是否逐矿开展检查;专项检查是否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发现的问题隐患是否判定准确;对查出的问题隐患是否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处罚;是否对停产停建矿山明确监督单位和责任人,是否在其复工复产时开展专项检查;是否对查出的重大问题建立台账,是否纳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两个清单”。

《通知》明确,督导检查以听取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抽查企业(明查暗访)等方式开展。督导工作分4 批进行,每批均派出6 个督导组(煤矿、非煤矿山各3个组)。第一批为9月,第二批为10月,第三批为11月,第四批为12月。

生态环境部:严格落实能耗双控、煤炭减量替代等要求

生态环境部近日发布的《重点区域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方案(征求意见稿)》指出,2021 年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上半年“两高”行业产品产量、煤炭消费量等出现明显反弹,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压力增大。

意见稿明确,按照“以气定改、以供定需,先立后破、不立不破”的原则,在保证温暖过冬的前提下,集中资源以区县或乡镇为单元成片推进清洁取暖。因地制宜、科学规划清洁取暖技术路线,确保居民可承受、效果可持续。各城市要全面排查梳理散煤治理改造确村确户情况、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情况,对未完成散煤治理的要建立清单(具体落实到县、乡、村及户)。

已纳入中央财政支持北方地区清洁取暖试点3年以上的城市,平原地区散煤基本清零(改造户数比例达到98%以上)。有条件的地区要加大山区散煤治理力度。2021 年新改造尚未得到采暖季运行检验的,不得强制要求拆除原有燃煤取暖设施。河北、山西、山东、河南、陕西等地要加强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等农业散煤清洁能源替代工作。根据各地上报情况,2021 年采暖季前,各地共完成散煤替代367万户。

全力做好气源电源等供应保障。加快推进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天然气基础设施以及储气设施等重点工程确保按计划建成投产,提前做好冬季调峰保供资源储备,入冬前做到应储尽储。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向,采暖期新增天然气向重点区域倾斜,优先保障居民取暖需求。2021 年采暖季前,上游供气企业与各地下游燃气企业完成供气合同签订,将本年度居民“煤改气”预计新增气量全部纳入居民生活用气范畴,并按照居民气价统一结算,实行“量价齐保”,对居民气量有争议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认定。各地要进一步完善调峰用户清单,夯实“压非保民”应急预案。地方政府对“煤改电”配套电网工程和天然气管网建设应给予支持,统筹协调项目建设用地等。油气、管网、电网、发电、铁路等国有企业要切实担负起社会责任,加大基础设施投入,确保气源电源稳定供应。

意见稿要求,要严防散煤复烧。依法将整体完成清洁取暖改造并稳定运行的地区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原则上清洁取暖稳定运行3 年以上的地区全部纳入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制定实施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加强监督检查,打击违法销售散煤行为,防止已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用户散煤复烧。对暂未实施清洁取暖的地区,要采用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要求的煤炭产品,严厉打击劣质煤销售,对散煤经销点进行监督检查。

要加大燃煤锅炉(含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炉窑淘汰整治力度。在保证电力、热力供应前提下,加快推进热电联产机组供热半径30km 范围内燃煤锅炉及落后燃煤小热电关停整合。2021 年12 月底前,每小时35 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基本淘汰,保留的燃煤锅炉,要逐一建立清单台账。全面淘汰炉膛直径3m 以下的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及间歇式固定床煤气发生炉,取缔燃煤热风炉;以煤炭为燃料的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等改用工业余热或电能,加快推进铸造(10t/h 及以下)、岩棉等行业冲天炉改为电炉。

要实施锅炉、炉窑大气污染治理设施升级改造。各地要以采用低效治理设施的燃煤锅炉、生物质锅炉、煤气锅炉和工业炉窑为重点,开展锅炉、炉窑大气污染治理情况排查抽测,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督促整改。实施治污设施提效升级,采取脱硫除尘一体化、脱硫脱硝一体化等低效治理工艺的应进行升级治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采用氧化镁、氨法、单碱法、双碱法等脱硫工艺的,在秋冬季前要完成一次检修,防止造成脱硫系统堵塞,确保脱硫设施稳定运行。推进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对低氮燃烧器、烟气再循环系统、分级燃烧系统、燃料及风量调配系统等关键部件要严把质量关,确保低氮燃烧系统稳定运行;燃气锅炉原则上不得设置烟气再循环系统开关阀,确有必要的,应设置电动阀或气动阀,保存相关参数历史数据。生物质锅炉应采用专用锅炉,配套旋风+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禁止掺烧煤炭。

新疆深化矿产资源领域“放管服”改革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和完善矿产资源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深化矿产资源领域“放管服”改革。同时,加强监管,严厉查处“圈而不探”“以采代探”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整顿矿业秩序。

《通知》明确,各级自然资源部门收到矿业权人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并出具意见,确定是否同意办理登记手续;因非矿业权人原因导致不能按期提交申请的,需核实并说明原因;无特殊原因未及时出具核实意见的,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将视情况进行通报、约谈。同时,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建立权限内矿业权到期前主动提示制度,对120天内到期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在门户网站公告相关信息并提醒矿业权人按期办理矿业权登记手续。自治区登记权限内的矿业权,各地(州、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在许可证到期90天前主动联系矿业权人,确保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提交申请登记材料。

《通知》要求,实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三案合一”。对新立的采矿权,范围、生产规模等发生变更及原评审通过方案适用期届满的,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合并为《自治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修复方案》。《通知》印发前已批复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继续有效。仅修编生态保护修复内容的,按原要求组织评审。

《通知》指出,采矿权人申请采矿权延续时,现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需要修编且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不足30个工作日的,申请人凭相关材料可先行办理延续登记手续,待修编批复后颁证。对达不到国家和自治区最低生产规模标准的矿山,须在2年内完成整改,未整改完成的商请当地政府进行关闭并依法注销采矿许可证。新立和延续正常生产的采矿权,根据储量和生产规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大型15年、中型10年、小型5年办理,服务年限不足的按实际服务年限办理。《通知》印发前已办理采矿许可证的,依矿业权人申请补齐相应年限;停产超过2 年的每次延续有效期2年,转入正常生产后再按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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