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通知删除制度中合格通知主观善意的证明
——以通知前的初步审查为中心

2021-11-30 13:09:49汪文涵
河南科技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关键词:制度

汪文涵

(宁波大学 法学院,浙江 宁波 315000)

通知删除制度中,权利人发送合格通知需要满足诚实守信,从而形成主观善意,这无论在中国立法或美国立法中均不可或缺。美国2008年的Lenz v.Universal案①,历时10年,经历多个法院审判,是涉及通知前合理使用审查的典型。在该案中,随着法院的一次次审理,对通知前合理使用的审查是否为形成主观善意之必备,也即是否为合格通知要件之必备的研究更加深入,使得该问题趋于讨论中心化。我国通知删除制度对合格通知也有主观善意的要求,但对形成主观善意的初步审查制度没有规定。目前,在我国,仅凭权利人的“自我声明”即能满足合格通知的主观善意[1],这也是我国通知删除制度滥用与恶意通知产生的重要原因。因此,考察该案通知前合理使用的审查,对我国规定通知前的初步审查制度、完善诚实守信主观要件及遏制通知删除制度的滥用有重要启示。

一、合格通知中主观善意证明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通知删除制度始于美国《千禧年数字版权法》(以下简称DMCA)512(c)(3)(A)。自其实施以来,遭受众多非议。例如,有批评者指出,权利人发送通知被用于实施与版权无关的行为,如阻止公众言论自由;或完全超出快速回应侵权的目的,公然无视合理使用[2]。

(一)主观善意声明的滥用

在用户创造内容的网络时代,更多作品在原知识上产生,基于此,美国大型权利人为防止侵权,选择自动技术担负监控侵犯产权的任务。表面上看,权利人利用自动技术发送通知降低了人工成本,但自动技术设置的侵权门槛一般较低,更容易触发投诉通知;……

登录APP查看全文

猜你喜欢
制度
浅探辽代捺钵制度及其形成与层次
重大误解制度“重大”之认定
学术论坛(2018年4期)2018-11-12 11:48:50
刑事申诉制度的三重检讨与完善进路
法大研究生(2018年2期)2018-09-23 02:20:40
完善我国人大制度的几点思考
签约制度怎么落到实处
中国卫生(2016年7期)2016-11-13 01:06:26
构建好制度 织牢保障网
中国卫生(2016年11期)2016-11-12 13:29:18
一项完善中的制度
中国卫生(2016年9期)2016-11-12 13:27:58
论让与担保制度在我国的立法选择
翻译人员参与刑事诉讼制度的构建
应诉管辖制度适用之探讨
时代法学(2015年6期)2015-02-06 01:3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