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爱芬,聂 桐,王 筱
(北京师范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875)
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是指一国的特定官员在外国享有的不受当地法院刑事管辖的外交特权与豁免权。根据豁免权所产生依据的不同,可将其分为身份豁免与职能豁免。身份豁免,是指特定人员因具有某种较高的职位而享有的在任职期间就任何行为均免于外国司法管辖的特权;职能豁免,是指特定国家官员因执行官方行为而享有的免于外国司法管辖的特权。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具有悠久的历史,其不仅涉及官员职能的正常履行,而且关系到国家间的友好往来和国际关系的稳定发展。因而,习惯国际法承认国家元首和外交部长的个人豁免权[1]。法律史学家则将这一学说追溯到君主的个人权利不可侵犯性,以及友好关系要求大使和外交官不受阻碍地履行职责[2]这一古老的外交要求。就国际立法与实践的总体而言,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部长在其任职期间享有身份豁免,而卸任后就其任职期间的行为享有职能豁免,而其他官员在任职期间享有职能豁免。值得注意的是,职能豁免仅适用于国家官员在任职期间“以官方身份执行的行为”[3],而不包括个人行为。
但随着国际刑法的发展以及人权观念的普及,国家官员享有绝对豁免权这一命题正经历反思与挑战。自2007年起,国际法委员会将这一专题列入了其研究范围。截至2018年底,国际法委员会初步完成并通过了“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草案”(下文简称“草案”)的前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