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梁
2020年3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全面建立中国特色医疗保障制度的重大决策部署文件——《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了“健全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2020年8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健全医疗救助制度”。医疗救助制度作为民生保障战略下的重要制度,不仅凭借托底定位衔接了医疗保障体系和社会救助体系,而且是健康扶贫战略下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重要机制。自2018年国家医疗保障局成立,整合了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医疗救助相关职能,以“大部制”医保管理体制推进医疗保障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改革[1],但与此同时,当前医疗救助的立法构建难以适应体制改革的问题凸显,逐渐表现出统筹能力低下、无法全局性地制约引导、加大了盲目性和不确定性[2]。本文以国家医保局“大部制”改革为背景,在我国医疗救助立法现状基础上剖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制定“医疗救助条例”的立法思路和具体内容,为《社会救助法》《医疗保障法》提供医疗救助制度的配套立法完善建议。
我国医疗救助制度的构建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于国家和地方医疗救助立法的规定。自1990年上海市率先对医疗救助制度进行试验构建起,我国便开始探索建立医疗救助制度,并逐步尝试出台政策、制定法规,直至医疗救助制度基本定型,并初步建成了医疗救助制度法律规范体系,但同时也面临日益突出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