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训诂二法之局限
——以王叔岷《古籍虚字广义》中“以”犹“虽”、“与”为“其”为例

2021-11-30 20:15王路宁
关键词:异文互文广义

王路宁

(武汉大学 文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台湾学者王叔岷先生的《古籍虚字广义》[1](下文简称《广义》)一书是继20世纪30年代裴学海先生的《古书虚字集释》之后颇具影响力的一本仍采用传统训诂手段训释虚词的研究专著。它是在原书——1978 年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出版的《古籍虚字新义》的基础上增添而成的。该书于1990年由北京中华书局出版,书中除陈列《经传释词》《古书虚字集释》等书中旧有的“义项”外,还列述了王叔岷先生自己发明的237条“新义”。

前人对于王叔岷先生著作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其庄子学说和斠雠方面的相关著述,目前还没有人对《广义》一书的释义结果进行全面研究,但也有学者对此书中某些释义提出了不同看法。郭锡良先生在北师大文学院承办的“2010年度汉语言文字学高级研讨班”上作了题为《汉语历史语法研究述评》的报告,其中就提及了《广义》一书,批评“它是(王叔岷)自己的‘广义’,所以更是要增加‘新义’。凡是它增加的都是错的”。杨逢彬先生在《论语新注新译》一书中驳正了王叔岷先生书中将“后”释为“不”的说法,认为其将前后文并不相同的两个例句放在一起进行比较,从“奚侗”之误说,将正确的词序颠倒,破坏了原有的固定结构,“犯了前人训诂之学”“不审句例”的通病;且认为“王先生往往以异文作为唯一证据”,有些例句“甚至连异文都算不上,就更缺乏说服力了”[2]185-186。

《广义》采用“互文见义”训释出的“新义”共有36 例,其中 22 例是以之为主要甚至唯一的论证手段。采用“异文互训”训释的新义共有124例,其中以之为主要甚至唯一论证手段的有107例。可见“互文见义”及“异文互训”是《广义》训释虚词得出“新义”的主要手段,但既然靠这两种方法得出的“新义”备受争议,那么就有必要考察这两种训释方法在使用上的局限。

一 “互文”的局限

“互文”,又称“互文见义”“参互见义”“互言”“互辞”等,既是古文词章中的常见修辞手段,也是训诂家常用的训释手段,《广义》一书就常以“互文”训同义,以“对言”训反义。一般训诂书籍、古汉语教材均认为存在两种互文。周大璞等人的《训诂学初稿》一书引唐贾公彦《仪礼注疏》中“互文”的定义:“凡言互文者,是两物各举一边而省文,故云互文。”书中提出两种互文概念:第一种应当是“古代文章中,常有前后参互见义、互相补充的地方”,是一种修辞手段,汉代经师注经时往往会注明这种修辞手段,如郑玄注《诗·小雅·采芑》“钲人伐鼓,陈师鞠旅”一句:“钲也鼓也,各有人焉。言‘钲人伐鼓’,互言尔……陈师告旅,亦互言之。”注《仪礼·公食大夫礼》:“雍人以俎入,陈于鼎南。旅人南面,加匕于鼎,退。”注云:“雍人言‘入’,旅人言‘退’,文互相备也。”言辞一般前后相互呼应,互相补充,须合并前后文意方能完整理解文意,这是典型的修辞手法,不能作训释词义之用。第二种互文则指“由于行文需要避免重复,用同义词互相替换”[3]284,即上下相关词语为可替换同义词;并引顾炎武《日知录》中所举例子,如《易》中“幹父有蛊,有子考无咎”,“言父又言考”,如《孟子》中“我善养吾浩然之气”,“言我又言吾”。郭锡良先生在其主编的《古代汉语》一书中也承认有两种互文,认为第一种是纯粹的修辞方式,第二种是“错举成文”,也具有修辞意味,不过第二种互文手段“本是古汉语词义学要研究的内容”[4]885。

事实上,以互文为依据来训释词义并不可靠,郭锡良先生在《关于系词“是”产生时代和来源论争的几点认识》中表示利用古注、互文等训诂方式来分析问题具有局限性:“训诂学上的‘互文见义’用在词义训释上也有它的局限性,不能任意比附、阐发,用在语法分析上就更加危险。因为古文中的对句、排比句并不见得都是语法结构一一相对的。”[5]122他举有两例,充分表明了作为训诂手段的“互文”的主观性:《孟子·梁惠王上》的“故王之不王,非挟泰山以超北海之类也;王之不王,是折枝之类也”句式和《战国策·魏策四》的“此庸夫之怒也,非士之怒也”结构相似,前一句中“非”与“是”互文,是系词,后一句中“此”与“非”不互文。若仅将互文对句作为立论根据,则依据前一例是互文对举,必然得出后一句也是互文的错误结论。

即便在某一上下文中,被认定为互文的二词是同义的,这样的同义也具有极大的限制,它们一般只在特定上下文中同义,如上文提到的“幹父有蛊,有子考无咎”,“父”“考”互文,但是两者的区别是明显的,“考”是指已经过世的父亲,而“父”显然没有这种限定,可指在世的,也可指过世的。又如“我善养吾浩然之气”,“我”“吾”看似毫无区别,可随意替换,但实际上,许多学者早已意识到二者在格位用法上有量的区别,王力先生在《汉语史稿》中也提到:“‘吾’字用于主格和领格,‘我’字用于主格和宾格。当‘我’用于宾格时,‘吾’往往用于主格;当‘吾’用于领格时,‘我’往往用于主格。在任何情况下,‘吾’都不用于动词后的宾格。”[6]261而王力先生这一说法正合“吾”“我”在“我善养吾浩然之气”一例中的用法,“吾”作领格时“我”为主格,“吾”可以置于主语的位置,但是“我”不能置于“浩然之气”之前作领格。

许多训释词义的学者,立论的根据便是“错举成文”的第二种互文,王叔岷先生《广义》一书中共有36例新义以互文见义为依据,以并非完全可靠的方法来训释词义,其结果的准确性必然值得质疑。下面通过书中“以”等同于“虽”一例观其得失。

《广义》“以”字条:

《庄子·列御寇》:“圣人以必不必,故无兵;众人以不必必之,故多兵。”两“以”字并与“虽”同义。郭注说“以”为“虽”,是也。《史记·邹阳列传》:“故无因至前,虽出随侯之珠,夜光之璧,犹结怨而不见德;故有人先谈,则以枯木朽株,树功而不忘。”“以”字与上文“虽”字为互文,“以”犹“虽”也。

(一)“虽”后一般无“故”

这条释例引了《庄子·列御寇》中一句,《广义》根据旧训推衍,而其所据旧训是《庄子集释》郭庆藩的注释:“理虽必然,犹不必之。斯至顺矣,兵其安有!理虽未必,抑而必之,各必其所见,则乖逆生也。”[7]1047但郭庆藩的注是意译,并非逐字作解,因而不可一一对应,王叔岷认为郭注说“以”为“虽”,不合理。王氏简单地将注解文中的“虽”与“以”对应,将“圣人以必不必,故无兵”理解为“圣人虽必不必,故无兵”,照此理推断,表转折的“犹”就缺少对应文字了。这样的直接对应法不符合“虽”的语法习惯及语义条件。

检索先秦代表性典籍《论语》《孟子》《吕氏春秋》《庄子》中的语料,发现并无一例“虽”与“故”处于同一句中的,二者靠近的只有《吕氏春秋》中3例:

(1)教成,则虽有厚赏严威弗能禁。故善教者,不以赏罚而教成,教成而赏罚弗能禁。(《吕氏春秋·义赏》)

(2)颠蹶之请,坐拜之谒,虽得则薄矣。故善说者,陈其势,言其方,见人之急也,若自在危厄之中,岂用强力哉?(《吕氏春秋·报更》)

(3)患既至,虽知之无及矣。故夫差之知惭於子胥也,不若勿知。(《吕氏春秋·知化》)

3例中“虽”都作为让步连词,通常前一部分表示肯定或承认,引起后一部分的转折。而“故”在这里应当作“提起连词”,不应视为一般因果连词用法,因为因果连词必然有上承内容,用“故”来承接上文的原因,引出下文的结果。但是这几例中的“故”乃至我们需要考察的《史记·邹阳列传》“故无因至前,虽出随侯之珠,夜光之璧,犹结怨而不见德;故有人先谈,则以枯木朽株,树功而不忘”中的“故”,都是直接位于句首。可参考《词诠》中所举另外4例:

(4)故圣人参于天地,并于鬼神,以治政也。(《礼记·礼运》)

(5)故国有患,君死社稷谓之义,大夫死宗庙谓之变。(《礼记·礼运》)

(6)故圣人耐以天下为一家,以中国为一人者,非意之也。(《礼记·礼运》)

(7)故天秉阳,垂日星。(《礼记·礼运》)

“虽”“故”在上下文中同时出现,“虽”所在句中必定已经将转折的情况叙述完毕,往往一句完结;而后一句“故”作为提起连词,发起新的话题。因此,用“虽”来替换《庄子·列御寇》中的“以”,不符合先秦时期的“虽”“故”所处的语言环境。

(二)《庄子》一例中“以”在此处作介词

要确定《庄子·列御寇》“圣人以必不必,故无兵;众人以不必必之,故多兵”此例的“以”到底在句中充当什么句法成分,必须先弄清“必”“不必”“必之”三者应该是什么结构,充当什么句法成分。

“不”是否定副词,“不必”在先秦时期已经可以作为副词词组修饰谓语动词了,但鉴于“圣人以必不必”中“不必”后并无其他谓词性成分,我们认为这个“必”是动词,前接否定副词“不”作它的修饰性成分。“不必”在先秦中不作副词词组而作为动词词性、谓语成分出现的情况很少,除《庄子》中该例之外,仅在《吕氏春秋》《纵横家书》《韩非子》中找到4例:

(8)或湿而干,或燔而淖,类固不必,可推知也?(《吕氏春秋·别类》)

(9)物固不必,安可推也?(《吕氏春秋·别类》)

(10)若楚遇不必,虽必,不为功,愿王之以毋遇喜奉阳君也。(《战国纵横家书·十一》)

(11)夫治无小而乱无大,法不立而诛不必,虽有十左氏无益也;法立而诛必,虽失十左氏无害也。(《韩非子·内储说上》)

(8)(9)例中“不必”都是主语后的谓语成分。关于“必”的词性,有学者认为是古汉语中副词作谓语的特殊语法现象[8-9],“为了强调某种情态、程度、时间,于是就用这些表示情态、程度、时间的副词充当谓语”[8]755,充当谓语时应该是其本身就具有谓词词性。而对于“必”充当谓语成分的现象,我们归结为它本身就具有动词词性,可作谓语,《王力古汉语字典》中认为“必”具有动词词性,表示“肯定、决定”。

例(10)的大意为“如果和楚国会晤一事未确定,即使定了,也没有好处,希望齐王不和楚国相遇,用于取悦奉阳君”[10]37,“楚遇”是主谓短语作主语,“不必”即“不确定、不肯定”。(11)例的大意是“治乱之事并无小大之分,法令不能确立而处罚不能确定,即使有了十个左氏城也没有什么好处;法令确立了,而处罚也确定了,即使失去十个左氏城也没有什么妨害”[11]504,其中有两组由连词“而”连接并列的两个主谓短语“法不立”与“诛不必”、“法立”与“诛必”,“不立”与“不必”应该是同构的,“立”与“必”都是动词作谓语。

那么这4例的“不必”都是“不确定、不肯定”的意思,“必”都是谓词性成分。我们可以确定,先秦汉语语料中的其后无任何语言成分的“不必”只能是状中结构的谓词性成分。动词“必”用法类似动词“得”,杨逢彬先生在《论语新注新译》中提及“得”在战国晚期之前的文献中未见“不得之”,其否定形式都是“不得”或“弗得”,往往和“得之”对言,这样“V之”“不V”相对的形式出现的动词,还有“知”“取”等[12]339。可以确定的是战国晚期之前的文献也没有出现“不必之”。

“圣人以必不必”是“主+以+必+否定副词(不)+动词”的结构,那么“以”是作动词表示“认为”,其后“必”是作副词呢,还是“以”作介词加指称化的“必”呢?检索其他先秦语料时未见他例“以……不必”的结构,所以有必要查验后一分句来互相印证。

后一分句中“以不必必之”中“必之”是动宾结构,“不必”和“必之”是“必”肯定与否定的两种形式,“必”在单独用作动词时可以加代词“之”。而前一分句的“以必不必”与后一分句的“以不必必之”是相似结构,“以”应该作相同用法。检索先秦语料库,只有一例“以……必之”的例子:

(12)若燕,臣必以死必之。(《战国纵横家书·九》)

这里“以”前面的“必”是副词,“死”是介词“以”的宾语,此句大意为“燕国这个祸患,臣一定用死亡来确保(燕国不成为外患)”。

“以……V之”的结构并不鲜见,《论语》中有4例,《孟子》6例,《吕氏春秋》18例,都是“介词(以)+宾+动+代词(之)”,如:

(13)知和而和,不以礼节之,亦不可行也。(《论语·学而》)

(14)子谓南容:“邦有道,不废;邦无道,免於刑戮。”以其兄之子妻之。(《论语·公冶长》)

(15)请无以辞却之,以心却之。(《孟子·万章章句下》)

(16)以君命将之,再拜稽首而受。(《孟子·万章章句下》)

(17)以辨说去之,终无所定论。(《吕氏春秋·振乱》)

(18)上虽以严威重罪禁之,犹不可止。(《吕氏春秋·节丧》)

也就是说,在先秦汉语中“以……V之”的结构中,我们见到的“以……”都是介宾结构,未见例外,“必”若以动词做介词宾语也符合语法条件,只不过动词有指称化趋势,活用作名词性成分。

“圣人以必不必,故无兵;众人以不必必之,故多兵”,前后分句对文,“圣人”与“众人”对,“无兵”与“多兵”对,既然“以不必必之”是“介宾+动+代词宾语”结构,“以必不必”也应当是相同结构。但“必”与“不必”在作介词宾语的时候有指称化趋势,这里应该是指“确定的事物”与“不确定的事物”。确定各词属性及其语法成分,我们可以推出此句的大意应该是“圣人凭借确定的事物而不(随意)定夺,所以没有纷争;众人凭借不确定的事物而(随意)定夺,所以纷争频发”。

(三)《史记》一例中“以”“虽”不是互文

论证《史记·鲁仲连邹阳列传》中“故无因至前,虽出随侯之珠,夜光之璧,犹结怨而不见德;故有人先谈,则以枯木朽株,树功而不忘”的“以”“虽”同义,王叔岷《广义》一书的依据为互文。如果“以”“虽”位于同样的句式中,前后句法成分相同,我们或可以承认二者互文。但《史记》此例中,“虽”与“以”很显然并非处于相同句法位置上,前一分句的格式为“虽+动词+并列宾语,犹+动宾+而+副+动”,后一分句的格式为“则以+宾语,动宾+而+副+动”,“虽”后有动词“出”,“犹”后有动词“结”,两个谓语的主语重合,而“以”后并无谓语成分。即便要勉强对应,“虽”与“则”也可以相应,但是单独的二者在此处不可视为同义。一般说来,“虽”作连词连接分句,前一部分表示肯定、承认乃至假设,后一部分进行转折或反问,如果“虽”是单独出现,那么就有必要探讨一下前后分句的确切关系,但在《史记》的这一例中“虽”并非单一的连词,而是和“犹”搭配作固定格式,“虽……犹”这一固定格式常见于先秦、西汉初的典籍中。“虽”所在分句有时也表示对事实的假设,如:

(19)虽有功,犹得兽而失人也,安用之?(《国语·晋语》)

(20)虽亡子,犹不亡族。(《左传·文公十六年》)

(21)虽然,犹有未树也。(《庄子·逍遥游》)

(22)君失齐,虽隆薛城至于天,犹无益也。(《韩非子·说林下》)

(23)虽知之,犹不能自胜。(《淮南子·道应训》)

《古代汉语虚词词典》虚词“虽……犹”词条认为“虽”表示对所述事实的肯定或承认,“犹”表示语义逼进一步,并有轻微转折义,可译为“虽然……还是”“虽然……仍然”等[13]559。前一分句“故无因至前,虽出随侯之珠,夜光之璧,犹结怨而不见德”就可以解释为“所以无故出现在人面前,即使是随侯之珠、夜光之璧,仍会结怨而不被感激”。排除了“以”与“虽”功用相同,那么是否“则”与单用的“虽”功用相同,表示让步义呢?“则”单独使用一般作连词,连接词与词、短语与短语,可表示顺承与转折,虽然“则”可以表示转折,但是有必要条件,必须用在由相同的两个词(或词组)构成的复合谓语中,表示让步[13]813,如:

(24)美则美矣,而未大也。(《庄子·天道篇》)

(25)治则治矣,非书意也。(《韩非子·外储说左上》)

(26)恶则恶矣,然非其急者也。(《管子·小匡》)

后一分句中“则”并不符合这一必要条件,因此“则”仍只能在句中作表示顺承的连词。

采用“互文”手段,释“以”为“虽”,错误主要在于忽视了互训二词的分布条件不同。“虽”在《史记》的例子中明显处于“虽……犹……”的固定结构之中,而后一分句的“以”所处的句法结构与之完全不同,在一般用法中其后所接的成分也有很大的区别。“虽”如果因互文而与“以”简单对应,那么例子中的连词“则”也可以对应,这样的推断就显得毫无章法,没有道理可言。

二 异文互训的局限

“异文”是《广义》中的主要训释手段,可能与王叔岷先生的主要成就在校勘有关。《广义》一书中所引的“异文”来源一般有三种:一是某例与同书之祖本或别本中同一处中相异的文字,以相异之字字义释原文之字;二是本书中大意近似的语句,两句中二词可互证;三是以他书中所摘录、引用的文字作为比较的材料,以训释某例中原字。实际上,无论是不同版本、别本还是本书中的“异文”,都属于对校的对象,主要针对书中或有脱、缺、讹、衍为恢复其原貌时用的,用来订正文字的“形讹”,誊抄时误写误改之处,或后人对原文误衍误夺之文字[14]95,都是校雠之法。王叔岷先生在《斠雠学》一书序言部分也特地引“校注四例”——校雠的四种方法,即陈垣(援庵)先生在《校勘学释例》中所述的四种校雠法[15]144:

对校法:即以同书之祖本或别本对读……其主旨只校异同,不校是非……虽祖本或别本有讹,亦照录之;

本校法:以本书前后互证,而抉摘其异同,则知其中之谬误;

他校法:以他书校本书。凡其书有采自前人者,可以前人之书校之;有为后人所引者,可以后人之书校之;其史料有为同时之书并载者,可以同时之书校之;

理校法:无古本可据,或数本互校,而无所适从之时,需校者自定其是非。

传统训诂学中训释词义所应采用的方法有形训、声训、义训,认为古今字形、古今字音、本义今义才是弄清文意语句所必须掌握的语言材料,其中没有语法的概念。我们认为形训、声训的最大作用在于避免了后人阅读前人文献时的陌生感,这种感觉是地更时易而造成文字符号书写变化所引起的,如果不了解,就会把语音的变迁误认为字音的变迁,把语义的变迁误认为字义的变迁,不知道实际上变化的只是符号而已。前人义训之法多从古训,无古训可循则列一词替换以通顺文意,词语或为同义词,或为替换之后读之亦通的词语,这样的方法极富主观性,并不可靠,直到清代“高邮二王”王念孙、王引之父子,才开了归纳相同结构的语言材料以互证的先河。王氏父子训释词语时归纳固定结构,举一而反三,闻一而知十,其实是由于其基于语言的系统内部规则,语法位置与语义关系都是判定词语词性、意义的重要手段,而“固定结构”更是其中的“利器”。语言虽有任意性,但一旦固定下来便有了强制性,是不可随意更改的,即使之前不符合时人的用语习惯,也会在很长一段时期内一直保持下去。

不可否认,许多概念随着时间的改变采用了不同的符号来表示,因此,比较异文可以直观地比对相同概念,但虚词和语序作为汉语的主要语法手段,应当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保持了极大的稳定性,比对异文来发现不同符号载体表述同类概念的方法更适用于实义词。《广义》中的异文多来自《太平御览》等类书,类书虽集合典籍中重要语料,但多由后人根据个人见解妄改,因此不能当作强有力的证据。校雠之法并非无可用之所,我们固然会因版本流传抄写过程中的讹字等误解文意,但是应先考察句中句法结构,如果在同本文献材料、同时代其他文献语料中,亦可常见此类句法结构,则应当认定并无勘误的必要。如此一来,运用校雠之法来训释词汇就不太适用了,本来用以勘误,却用来训释同义,背离了校雠法的本意。下面以书中一例观其得失。

《广义》“与”字条:

《史记·平原君列传》:“约与食客门下有文武备具者二十人偕。”《敦煌春秋后语》、《太平御览》七百四引《春秋后语》、《资治通鉴·汉纪五》“与”皆作“其”,“与”与“其”同义。《周礼·考工记·弓人》:“射利侯与弋。”郑注:“故书‘与’作‘其’”,即“与”、“其”同义之证。《庄子·天地篇》:“上神乘光,与形灭亡。”“与”亦与“其”同义。

清王引之《经传释词·自序》已经讲明训诂释词的一个原则:“揆之本文而协,验之他卷而通。虽旧说所无,可以心知其意者也。”

(一)类书中的“其”无法置换“与”

《广义》所引《史记·平原君列传》中这个例子,“与”并非单独出现,是嵌于“与……偕”的结构之中,“其”置换“与”后,于此处似乎读之尚通,但我们验之《史记》他卷:

(27)故事与时并,名与功偕。(《史记·乐书》)

(28)襄公七年,宋地陨星如雨,与雨偕下。(《史记·宋微子世家》)

(29)其母曰:“能如此乎?与女偕隐。”(《史记·晋世家》)

(30)遂闻君将合从於楚,约与食客门下二十人偕,不外索。(《史记·平原君列传》)

(31)平原君竟与毛遂偕。(《史记·平原君列传》)

(32)二千石谨察可者,当与计偕,诣太常,得受业如弟子。(《史记·儒林列传》)

除了与上文所举相似的(30)例尚可通,其他几例皆不可通。且“约与+N+V”的结构在《史记》中也并非只有上文一例,另如:

(33)昔赵襄子尝以其姊为代王妻,欲并代,约与代王遇于句注之塞。(《史记·张仪列传》)

(34)始汤约与君谢,已而卖君;今欲劾君以宗庙事,此欲代君耳。(《史记·酷吏列传》)

“与+N+V”中的“与”应当作介词,与其后宾语一起置于谓语动词之前作状语,表示施动者在发出动作行为时所涉及的对象。而在“约与+N+V”中,动词“约”与“V”构成连谓式,两个谓语中心以及一个“与+N”的介宾结构,三者缺一不可。

《广义》所引《太平御览》的《春秋后语》,原文为:“《春秋后语》曰:赵王使平原君入楚,求其从,约其客有文武者二十人偕,得十九人,未有可以备二十者,毛遂请行。”[16]3141所引《资治通鉴·汉纪五》的原文为:“赵王使平原君求救于楚,平原君约其门下食客文武备具者二十人与之俱,得十九人,余无可取者。”[17]36《春秋后语》为西晋孔衍所撰,内容是在《战国策》《史记》的基础上增删而成,但语料的特点应该等同于西晋语料特点。我们检索了西晋陈寿所撰《三国志》,发现“与+N+偕”仍为普遍情况:

(35)夫事与时并,名与功偕,然则名之与事,前哲之急务也。(《三国志·蜀书》)

“约与+N+V”仍然为常用结构:

(36)建安初,约与马腾相攻击。(《三国志·魏志》)

但动词“偕”渐有虚化为副词的趋势,表示施动者与所涉对象一起进行动作行为:

(37)范谓滕曰:“与汝偕死。”(《三国志·吴书》)

(38)将与戮力,共定海内,苟在用心,与之偕老。(《三国志·吴书》)

《资治通鉴》为北宋时史书语料,我们看《汉纪五》的原文就会发现,即便动词“约”后直接接的是作定语的指示代词“其”,但“与之俱”的“与+N+V”的结构仍未变,不过是“俱”取代了“偕”,但意义不变,“之”回指前文的“其门下食客文武备具者二十人”。因此说“与”被“其”取代、“与”应当作“其”为误说。

而其后所引《周礼》中“射利侯与弋”一句,我们遍查中华书局版孙诒让本《周礼正义》及北大整理本《周礼注疏》,原文都为“利射侯与弋”,郑玄注原为:“射远者用埶,夹、庾之弓,合五而成规。侯非必远,顾执弓者材必薄。薄则弱,弱则矢不深中侯,不落。大夫士射侯,矢落不获。弋,缴射也。故书‘与’作‘其’。”[18]1184从郑玄注文来看,“射侯”与“弋”应该是一对同类概念,“射侯”是指一般的用箭射靶,“侯”靶一般用兽皮和布作成,故矢材薄则不深中,而“弋”是“缴射”,专门用来射飞禽,箭后系有绳索,便于射中猎物后拉回来。这句若为“利射侯与弋”则是“利+N+与+N”的结构,“与”为并列连词,而“射利侯其弋”则不知为何意了。

(二)《庄子》中的“与”不应释为“其”

关于所举《庄子》中一例,王叔岷先生在其所著《庄子校诠》一书中为此例作了注,所依据的恰好是其他几例:

上神乘光,与形灭亡。

王先谦云:“上品神人,乘光照物,不见其形迹。”钱纂笺引马其昶曰:“与读为举”。案《在宥篇》“广成子云:吾与日月参光”,与此言“乘光”义近。“与形灭亡”,犹言“其形灭亡”,“与”犹“其”也。《周礼·考工记·弓人》:“射利侯与弋。”郑注:“故书‘与’作‘其’”,《史记·平原君列传》:“约与食客门下有文武备具者二十人偕。”《敦煌春秋后语》、《太平御览》七百四引《春秋后语》、《资治通鉴·汉纪五》“与”皆作“其”,此“与”、“其”同义之证。

此例训“与”犹“其”的依据便是上文我们提及的几例,上文几例“与”训“其”证据是不足的。《古语文例释》自序说:“据句法判断语意及词义的疑难,是研究古语文特别重要的方法。这一点,前人的认识是不清楚的。注家训诂的差错多是由于不明句法。某字训某,古有其例,但是按这一句句法,训某不可通,就不当援引为证。词本来是不能离开句的结构,不能离开它在句法中所居位置而成义的。必须究明语法,然后训诂之用才落实。”[19]

从句法结构看《庄子》此例中的“与”处于“与+N+V”的结构中,与《史记》中“与+N+偕”的结构并无不同。“灭亡”是近义词并列的词组,战国时期还有一些“与+N+灭”、“与+N+亡”结构的例子:

(39)君子见兆则退,不与乱国俱灭,不与暴君偕亡。(《晏子春秋·外篇》)

(40)此未尝有国也,使如失国辞然者,不与楚灭也。(《春秋谷梁传·昭公十三年》)

(41)道,与尧舜俱智,与接舆俱狂,与桀纣俱灭,与汤武俱昌。(《韩非子·解老》)

(42)民欲与之偕亡,虽有台池鸟兽,岂能独乐哉?(《孟子·梁惠王章句上》)

《庄子》中一例“与”置换为“其”也许尚通,但“验之他卷”却难通。采用异文比对,释“与”为“其”,主要错误在于直接等同意义相近的句子,却缺乏对句法结构的认识,“与”和“其”虽然看似处于相同的位置,但在句中作不同的成分,一个作连词,一个作指示代词,表示不同的含义,功能完全不同。

以上二例只是管窥《广义》训诂之法,我们还对《广义》一书的用此二法训释“新义”的例子进行了总结。《广义》采用“互文见义”训释出的新义共有36例,其中22例以之为主要甚至唯一的论证手段,考察后发现有19例不符合“分布”大致相同的原则,不能判定同义,只有17例中训释词和被训释词在此文中可以暂且同义,但二者之间的区别仍十分明显。作为虚词研究类专著,在划分词义时,应该尽量以简洁明了为上,而非随文释义,徒增义项。《广义》采用“异文互训”训释的新义共有124例,其中以之为主要甚至唯一论证手段的有107例。旧义之中的确有运用此法得出的结论比较可靠的例子,如释“与钻穴隙之类也”中的“与”为“举”,杨伯峻先生在《孟子译注》中早有提及此句不合语法,王叔岷先生引同书中《孟子·告子章句》中的“凡同类者,举相似也”相比对,我们认为结论应当是正确的,因为二者的繁体字字形有相似之处,且同属鱼部,《经义述闻》《古书虚字集释》亦有提及,“与(與)”或作“举(擧)”,“与”,“举”也,二者可混用。而《广义》中“新义”的“异文”多来自《太平御览》等类书,类书虽集合典籍中重要语料,但多由后人根据个人见解妄改,并不符合原书所处时代的语言系统,此外存在未仔细分析原句中的句法结构,没有对被训释词进行词类分析,就不假思索地将不同时代语料的“异文”机械对应的问题,因此往往得出不可信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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