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敏纯,彭 倩
(长沙理工大学 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76)
管制作为政府公权力的最佳表现,是对市场与公民社会产生行为改变的基本做法,环境法律制度预期效果的取得,关键在于行政管制与手段实施[1]。202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后,我国政府采取多项行政管制手段对野生动物交易、利用进行管制,野生动物可利用空间逐渐模糊。然而野生动物规范利用作为依法确立的野生动物保护的基本原则①《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条:“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培育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决定》颁布后野生动物交易被逐步禁止,利用更举步维艰。纵观我国长久野生动物利用历史,“一刀切”式的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缺乏合理性,探索如何通过行政管制手段对野生动物交易进行管制,制止非法陆生野生动物交易,实现陆生野生动物交易合法和安全才是治本之道。
行政管制是集决策、执行以及监督于一体的行政活动,行政管制决策的价值取向决定着管制措施的具体实施方向,在野生动物的行政管制中则存在着“保护”与“利用”价值取向之争。动物利用与保护的关系困境,源于人与动物关系上形成的基于人类中心主义的动物利用观和基于非人类中心主义的动物权利观的对峙[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