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邹强(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
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称《民诉法》)的修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制度建立起来,大量的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被制止并受到惩罚,很多久拖不决的问题、老百姓反映强烈的问题得到了妥善的解决,全社会保护公共利益的意识越来越强。但是同时,公益诉讼制度作为才设立不久的制度,在实践中存在很多的问题,如起诉难、举证难、鉴定难以及诉讼主体狭窄等问题严重阻碍了民事公益诉讼的发展,不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也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2012年修改的《民诉法》首次规定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这就需要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也即何为公共利益?由于公共利益本身的抽象性,至今尚未形成一个公认的权威概念,这也是导致现实中公共利益虚化、弱化、泛化的一个重要原因。[1]少数学者认为不存在独立的公共利益,绝大多数学者都认为存在公共利益,但是由于至今为止公共利益还没有一个公认的概念,因此我们只能通过总结公共利益的一些特征,来认识和界定公共利益。
第一,公共利益是一个相对概念,是特定时空的产物。[2]公共利益的内涵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需要在特定语境下、时空内去理解公共利益,而不可能超越历史阶段,给公共利益一个放之四海皆准的概念。第二,公共利益的表现形式多样,并且其内涵也是不断变化的。公共利益的内容涵盖十分广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