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小君
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首部以“典”命名的法律,其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孕育出的全新成果,集中呈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持续推进依法治国的坚定决心,以及稳步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法治智慧。
作为整个民事法律制度基石之一,法人制度在本次《民法典》编纂过程中获得了广泛关注与激烈争论,其中尤以“法人分类”议题为甚。“法人分类是民法总则的重要制度之一,它既涉及法人制度的体系安排,还关系到民法总则与各民事单行法(如《公司法》)的协调与适用,直接决定着民法典法人制度设计的成败,是我国民法典编纂过程中迄今引起学术界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①(1)①谭启平、应建均:《“特别法人”问题追问——以〈民法总则(草案)〉(三次审议稿)为研究对象》,载《社会科学》2017年第3期,第82页。但作为一部“汇编式法典化”而非“革新式法典化”作品,②(2)②参见石佳友:《解码法典化:基于比较法的全景式观察》,载《比较法研究》2020年第4期,第25-26页。《民法典》在进行法人分类时,仍主要沿袭了原《民法通则》中“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基本思路,只是顺应时代变迁而优化改称为“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相较而言,“关于法人分类问题最为突出的一个变化就是在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之外,增加了关于特别法人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