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 宁
破产法上的重整旨在维持财务困难但可能摆脱困境企业的持续经营。一方面,使陷入困境的企业价值尽可能最大化,另一方面,给该企业提供第二次机会。(1)Adebola B.An Invitation to Encourage Due Consideration for the Survivability of Rescued Businesses in the Business Rescue System of England and Wales.International Insolvency Review,2017,26(2),pp.129-152.其与清算、和解等其他制度有着极大不同,促进债务人复兴是重整制度的立法目的之一,通过促进债务人复兴来调动债务人的积极性,避免因债务人的破产而导致的诸如企业解体、资源浪费、资产流失、雇员失业及社区经济衰退等消极影响,以实现其自我拯救。(2)郑志斌、张婷:《公司重整:角色与规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175页。从此意义上看,相对于清算制度而言,重整制度显然要更有价值一些。(3)Harner M M .The Value of Soft Variables in Corporate Reorganizations.University of Illinois law review,2014(2),pp.509-542.
在我国《企业破产法》中,关于重整期间的法律规定见之于第72条,该条规定:“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在实践中,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的时间点较为明确,但何时为重整程序的“终止”,尚无明确的判断标准。申而言之,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间是否包含于重整期间内,《企业破产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并无明确规定。由此衍生出诸多相关问题,如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新发生的债务是否属于共益债务,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新产生的诉讼是否适用《企业破产法》集中管辖的规定,如何厘定非执行主体的监督权与执行主体的经营自主权的界限?在《企业破产法》即将修订的背景下,如何围绕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争议较大的问题作出合理规制?这些问题的根源,均指向于对于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应当在法律上作何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