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军
(重庆市综合经济研究院,重庆 401147)
耕地资源就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耕地保有量直接关系着一个国家的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耕地面积每年减少近6万hm2[1]。为严守1.2亿hm2耕地红线,党中央、国务院从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不断优化区域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把“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作为我国的基本国策[2],相继建立起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农用地转用许可制度、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耕地占用补偿制度、粮农补贴制度及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等[3]。尽管如此,城乡建设用地与基本农田保护的矛盾依然让各方棘手,耕地保护在市场经济中表现出的内涵特性、经济逻辑、综合效益需深入探究。
人们把产品按照消费、效用、权益等特性分为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两大类,公共物品包含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及公共资源。耕地则是一种十分特殊的公共资源,没有消费排他性、受益排他性,却具有竞争性。耕地作为社会共同财产,为社会大众长期拥有和享用,原则上社会全体对于耕地所带来的“利益”享有均等机会,即个人从中受益并不会排除其他社会成员从中受益的机会,这种“利益”是私人物品无法提供和实现的。耕地资源效用是整体性的,具有社会保障功能,不但要看其有多大的粮食生产能力和改变用途后获得的效益,更重要的是耕地作为一个整体资源所能提供给国家或地区的食物安全保障和经济物资能量,每个公民都能享受到这种整体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