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 卓 吴东蔚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于我国税法学界而言,纳税人权利保护是个经久不衰且历久弥新的议题。受政策引导、学界推动与纳税人吁求等诸因素影响,保护纳税人权利亦成为被税务机关认可并支持的主张。2001年我国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时,设第8条规定了纳税人享有知情权、保密权、申请减免退税权等权利。此后国家税务总局又于2009年发布《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公告2009年第1号),进一步拓展了纳税人权利的范围,将拒绝检查权、要求听证权等纳入其中。不难发现,既有纳税人权利体系更多驻足于程序维度,对实体意义上的纳税人权利少有触及,且严格说来,前述诸端究竟是权利抑或仅为权能,亦不无疑问。相较之下,广受我国学界与域外立法实践认可的纳税人诚实推定权,虽也主要作用于税收征纳的场域,其对征纳双方的影响却是实质性、根本性的。遗憾的是,2015年1月发布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2015))未能将之纳入。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仅对个别条文做了微调式的修订。当前以《征求意见稿》(2015)为焦点,有关税收征管法修改的讨论与实施仍在如火如荼推进之中。诚实推定权入法存在一定可能,但有必要对相关理论和制度问题先予以廓清。既有研究在理论层面证成了诚实推定权的重要价值,但尚未从案例视角切入分析,且对诚实推定权理论根基与域外立法的解读略有偏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