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 煜
自媒体时代,由于媒介技术的发展,著作权侵权从传统的字面侵权向多样化形式发展,从简单的复印、拓印等复制权侵权类型扩展到演绎权侵权以及其他行为类型。国家版权局开展的“剑网2018”专项行动中亦强调:“坚决整治自媒体通过洗稿方式抄袭剽窃、篡改删减原创作品的侵权行为。”网络自媒体人认为《著作权法》中对洗稿行为欠缺相关规定,呼吁法律对其进行完善,并打击“利用”原创文章获取捷径进行牟利的行为。笔者认为,在现有著作权法体系下,已存在对洗稿行为的规制,但仍需进一步完善。此外,打击洗稿行为保护原创作品的同时,不得混淆思想与表达的界分,损害在后作品的既有权益,甄别洗稿行为的法律边界尤为重要。
“洗稿”一词最初产生于新闻传媒领域,法学界对此尚未产生权威性的定义。而新闻传媒领域内学者认为,洗稿是指提取他人文章的核心内容,通过删减、拼接、修改等方式整合成一片新文章。[3]赵泓、陈因:《自媒体洗稿的成因、界定及防范》,《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2019年第2期,第33-38页。《微信公众平台“洗稿”投诉合议规则》中表述为:“洗稿,一般指采用同义词更换、语序转换、段落变换、增删非关键词语等手法生产内容,导致与他人作品主题、观点、大纲、素材、逻辑、结构、表达、描述高度相似,违反平台运营规范的行为。”
归纳众多“洗稿”行为的共性特征,可以定义为,洗稿是指通过同义替换、语序变换或增删以及段落拼凑等方式产生在后作品,而侵犯原作品著作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