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中的几个关系

2021-12-02 17:19:48周波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周 波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5条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2020年修订的《著作权法》《专利法》与2019年修订的《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2015年修订的《种子法》,已经为知识产权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各地人民法院已经越来越多地在相关案件中支持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2021年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以下简称《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正式施行。可以说,侵害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已经日益成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的重要内容。但在实践中,如何具体适用惩罚性赔偿还存在一定的争议,本文仅就其中的几个重要关系谈一点粗浅的认识。

一、惩罚性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关系

王利明教授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并没有否认传统的补偿性赔偿制度的合理性,只是在一般损害赔偿制度之外发展了一种例外的赔偿制度。”[2]王利明:《惩罚性赔偿研究》,《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4期,第115页。而根据立法机关的见解,惩罚性赔偿是指当侵权人(义务人)以恶意、故意、欺诈等方式实施加害行为而致权利人受到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获得实际损害赔偿之外的增加赔偿,其目的是通过对义务人施以惩罚,阻止其重复实施恶意行为,并警示他人不要采取类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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