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新技术在推动人工智能向医学领域延伸之际亦导致智能诊疗侵权风险剧增。智能诊疗机器人法律主體资格难以证立、智能诊疗机器人因自身缺陷侵权致害举证难、产品责任与医疗损害责任无法有效应对智能诊疗机器人侵权致害等问题已成为社会热议的焦点。应采取细化智能诊疗机器人产品缺陷标准、确立医疗机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设定智能诊疗机器人专门账户或保险等方式,应对智能诊疗机器人侵权致害的风险。
关 键 词:智能诊疗机器人;诊疗侵权;产品责任;医疗损害责任
中图分类号:R318.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21)11-0087-06
收稿日期:2021-04-20
作者简介:王霄,贵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商法。
基金项目:本文系贵州省2018年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青年课题“互联网+时代新兴特殊私权的民法保护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8GZQN29。
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以下简称AI)发展已进入新阶段,呈现出深度学习、跨界融合、人机协同、群智开放、自主操控等新特征。2017年7月8日,国务院印发《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提出要“把人工智能发展放在国家战略层面系统布局、主动谋划,牢牢把握人工智能发展新阶段国际竞争的战略主动,打造竞争新优势、开拓发展新空间”。[1]作为AI中使用早、效用高、发展快的新型科技产品,智能诊疗机器人在普及率日趋上升的同时,也因自身缺陷、指令输入错误等原因引发了若干侵权事件,如何规避智能诊疗机器人侵权引发的致害责任问题已成为不可忽视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