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光
摘要:《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税收优先权,主要适用于税收征管程序、民事执行程序,企业破产程序,但是存在税收优先权使用的法律程序不明确、税收优先权和其他优先权的关系界定不清,在破产程序中税收债权与担保物权受偿顺序相矛盾等问题。
关键词:税收债权 担保物权 税收优先权
关于税收保障制度,在日本,税收债权是一种财团税权,该财团债权直接不适用破产程序,优先于破产债权。日本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后,还设立了第二次纳税义务,税务机关甚至可以将同该企业存在特殊关系的企业和个人作为第二次纳税人要求其承担纳税义务。
一、税收优先权的冲突原因
(一)、探究法律的使用问题
《企业破产法》属于特别法应当优先适用。《税收征管法》与《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并不一致。而两法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两部法律的位阶相同,就需要比较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 的,优先适用特别规定 。特别法的判断主要是考虑区域、时效、主体和事项四个因素 。在案例中,不同法院从不同的事项、领域出发所进行的依法裁判也是不同的。
《企业破产法》规范了企业的破产程序,其着眼点是对所有债权人一视同仁,努力做到公平,公平是其努力的基本目标 。《税收征管法》主要规范税务机关的税收征收和纳税人的缴纳行为,避免双方通过普通债权的设立来逃避税收,它的立法目的主要是保障国家的税收收入和纳税人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