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认识

2021-12-02 14:24:49邢梦晨
科学与生活 2021年25期

摘要: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颁行,完善了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取消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禁止性规定,同时增加了婚前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对方时对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增加了可撤销婚的情形,扩大了结婚自由的边界,同时也提升了婚姻诚信的要求,并赋予无过错方离婚时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在家庭关系一章中明确界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负连带责任。

关键词:结婚自由;可撤销婚;夫妻共同债务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我国第一部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有七编,婚姻家庭编置于第五编,共分为五章,继承了我国婚姻法立法传统,展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了婚姻法的法典化回归,完善了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笔者拟对婚姻家庭编中的结婚和夫妻共同债务两方面提出笔者的一些拙见。

一、结婚

《民法典》第1041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1042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两条规定是对我国之前婚姻法理念的一种延续。婚姻家庭编除了在立法理念上的延续之外,对结婚制度进一步的进行了完善。

(一)扩展了婚姻自由的边界

1980年《婚姻法》第7条规定了两种禁止结婚的情形,分别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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