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模式实现担保物权的必要性分析

2021-12-02 14:24:49郑浩冉
科学与生活 2021年25期

郑浩冉

摘要:我国目前只明确规定了以非讼模式实现担保物权的方式,并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可直接采取诉讼模式。通过采用比较分析法,对照德国,法国等国外法律对担保物权实现方式的规定来论证以诉讼模式实现担保物权的必要性,从而得出应在法条中明确规定诉讼模式的地位,保障债务人财产利益。

关键词:诉讼模式;非讼模式;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财产利益

一、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

所谓担保物权是为了确保特定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动产、不动产或者某些权利为客体而设定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权利人有权就该财产变价并且优先受偿的一种限制物权。概括说,担保物权是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 对于担保物权实现方式程序法和实体法都有规定。首先,在实体法规范中《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文件都分别对抵押权、质权、留置权进行了规定。《担保法》第53条规定了实现方式,可双方协议若协议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协议的方式包括折价、变卖、拍卖。《物权法》第195条规定抵押权实现的方式。双方协议未达成的,抵押人可请求法院拍卖变卖财产,若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协议。通过罗列两个法条就可以看出来,两法在对于担保物权的实现上产生了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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