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庆丽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江西 南昌 330006)
近40年来,随着依法行政的推进,对行政法律法规的明确性要求越来越高促使行政领域内的法律数量不断增多,在各个领域都存在大量的行政法规,已经完全超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文本的数量。同时,对于相对抽象的法律也享有高度解释权。由于执法机关对操作性更高的行政法规需求强烈,在执法过程中经常制定大量的行政法规,甚至某些领域完全由行政法规规范,导致执法人员更依赖行政法规的指引,法律的存在感越来越低。依据国务院授权立法观点,该条文会因为超出了上位法授权的范围而导致无效。基于此引申出一个问题:国务院的立法权仅限上位法授权的范围,而不享有职权立法权?一些学者对后者持反对态度,认为国务院只享有授权立法权。原因在于国务院职权性立法权的主体范围逐渐扩大, 以行政立法规定的事项超出了传统的行政法领域。[1]加之,认定《宪法》第五十八条明确将立法权交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基于此,《耕地占用税税法实施办法》的制定主体存在质疑。
我国行政领域确实存在大量的行政法规,其是否具有正当性需要从《宪法》和《立法法》的内容展开分析。
《宪法》第八十五条赋予国务院三个角色:中央人民政府、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最高行政机关。而且应将这三个角色解释为同时发挥作用的三个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