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玲 玲 ,赵 晓 峰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人文社会发展学院,陕西 杨凌 712100)
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与结构性改革的时期,食品安全问题仍然是当代社会面临的焦点议题。我国《食品安全法》第十章附则第九十九条规定: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我国食品安全中问题食品所涉及的品类越来越广,已从外部的卫生危害走向内部的安全危害,制作问题食品的手段也越来越多样、深入和隐蔽[1]。不同的食品安全事件暴露出我国食品安全治理机制问题,也向全社会发出了预警。传统中,学术界倾向借助技术主义去指证食品安全问题的产生。在处理食品安全问题时,研究的向度也主要是将其置于技术性程序中,通过理性的手段与工具进行规制。如果采用法律、政策等制度性的工具来评价食品安全风险事件,食品安全问题似乎可以通过“技术—规则”处理模式被准确地预防与化解。如国内学者对我国食品安全管理体制、治理机制所进行的研究,主要关注监管者的权力行使及其结构设计的问题[2];国外学者对于全面过程监管的推崇,以及将食品企业的“雇员”纳入食品安全的治理主体中来[3],并通过“吹哨人法案”的方式贯彻到食品安全立法中,从而最大程度地发挥食品安全各治理主体的作用[4]。然而,市场经济存在大量追求内生性本能的逐利主体,通过单纯的技术性以及制度性保障措施难以形成内生的行业自律,并不能有效地解决食品安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