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涛 四川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在一般纳税人的销售业务中,除了一般销售业务外,还有视同销售业务。所谓视同销售,会计制度定义为:会计上没有做销售货物的处理,但是按照增值税法的有关规定,要视同销售货物,从而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视同销售是没有直接现金流入的销售,从这个角度讲,它并不符合会计上关于收入的确认原则,但是根据税法要求,这些销售行为发生后,也要视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同样要正常计算销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发生以下行为,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具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免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下面,笔者主要就以上第一、第二、第四至第八种情况的会计处理方法,谈谈自己在教学中的理解。
委托代销是委托方委托代销方(也叫受托方)代为销售商品的一种销售方式,他是为了扩大企业产品销售范围和增加产品销售量的一种经营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