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本科教学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有效衔接研究

2021-12-03 15:27李紫玲张晓京
关键词:教学改革

李紫玲 张晓京

摘 要:2018年,國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正式实施,取代了存在16年的司法考试。本文以湖北省高校法学专业学生为调查对象,调查法考改革对法学本科教学的影响。调查发现:大部分学生认为通过法考对专业学习发展意义重大,但并不能决定人才培养质量;法考改革后对实践教学要求提高,但一些高校有所不足;法考改革直接影响学生课程学习,但课程设计不能以此为主导。基于此,要实现法学本科教学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有效衔接,一方面,坚持法学本科教育不应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为指挥棒,寻求二者的良好互动;另一方面,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构建法学本科“三维”实践教学模式。

关键词:法学本科教学;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教学改革

一、调查背景

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确定了建立全国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取代行之有年的司法考试制度。2018年4月25日司法部审议通过并公布了《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并宣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9月22日,47万余人走进考场参加首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至此存在了16年的司法考试正式被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代[1]。

此次改革旨在通过科学合理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选拔合格法学人才从事法律职业,以实现法律职业的正规化与专业化。法学本科教育作为法学教育体系的基础和核心,同样发挥着实现这一目标的功能[2]。如今,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考试已实施了两年,对法学专业教育的影响如何?二者是否实现了良好衔接?这些都是实施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后法学本科教育必须考虑的问题。为此,笔者对湖北地区法学专业学生进行了“法学本科教学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有效衔接”的问卷调查,拟通过实际调查来了解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现实影响,探讨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的应然关系,进而得出实现二者有效衔接的若干建议。

二、调查对象

湖北省作为教育大省,高等院校云集,有20多所本科院校进行法学专业招生。不仅有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等老牌法学名校,也有一批致力于为社会输送优秀法学人才的发展中高校。本研究以湖北高校为抽样范围,以法学专业学生为调查对象,随机发放问卷,回收有效问卷449份。

根据回收问卷情况,调查对象主要来自湖北经济学院、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华中师范大学、湖北师范大学、湖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华中农业大学、武汉大学、中南财经大学和湖北大学等9所高校。从专业发展来看,涵盖了湖北地区几所世界一流法学学科建设高校、国家一流法学学科建设高校;从高校类型来看,包括综合类、财经类、农业类、师范类。

三、调查结果分析

(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与法学专业教育关系的认知情况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作为一种法律职业准入考试是各国的通例,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在我国,1986年司法部发布的《关于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的通知》首次确立了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制度,[3]到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正式实施,不可否认,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作为法律职业的准入考试,其每一次形式和内容的改革都对法学专业教育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具体来说,法学专业学生对这种法律职业准入考试如何认识?

调查数据显示,449名学生中目前仅有25人参加过法律职业考试,而这25人有15名是大四学生,另外10名是硕士研究生。这一结果与改革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关于报名条件的规定直接相关。根据报名条件及“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学籍(考籍)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4],这意味着2018年4月之后入学,即使是法学专业学生将不能于在校期间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结合图1可知,虽然本调查中大四及研究生人数较少,但仍有50.69%的大四学生、66.67%的研究生参加过这一考试;与此同时,96.71%的大一学生、96%的大二学生和89.74%的大三学生都表示自己未来将参加法考。

被问及“对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态度”时,49.67%即223名学生表示“非一次过不可”,45.21%的学生则认为这次没过可以下次再考。只有7人表示“可以不过,不影响找工作”。这一定程度上说明,对于绝大多数法学专业学生而言,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对自己专业学习和专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由上可知,绝大多数法学专业学生对于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较为坚持,那么他们是如何看待法考通过率与法学人才培养质量的关系?对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通过率高低能否证明法学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这一问题,307人即68.37%的学生持肯定态度,142人即31.63%的学生认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通过率高低并不能证明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质量,见表1。结合图2,大一、大二、大三及硕士研究生对这一问题的看法与总体情况较一致,即70%左右肯定法律职业考试通过率与法学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的正向关系。大四学生中这一比例则降至53.85%,具体原因有待进一步探究。

(二)法考改革对法学实践教学的影响

2018年开始,国家正式实施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相对于已经运行16年的国家司法考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最为关键的变化是突出强调法律职业人才选拔的法学专业性与法治实践性[5]。那么法考改革对于实践性的强调是否已反映在本科教育中?本研究对学生所在学校的实践教学情况进行了调查。

如图3所示,超半数学生表示,专业学习中如法律诊所、实习实训、毕业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对于自己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有影响,且影响较大;另有40.53%的学生表示虽然实践教学对于自己参加法律职业考试有影响,但影响不大;仅有20人,即不到4.45%认为没有影响。可见,大多数学生已意识到实践教学环节学习与法考的重要关系。这一定程度上也表明,一些学校重视对接法考改革精神,在本科教学中强调学生法治实践性素养的养成,但也存在某些不足。

在法学专業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基本的实践教学环节一般包括毕业论文、毕业实习、中期实训、模拟法庭等。为进一步了解实践环节对学生参加法考的影响,研究对认为实践教学对自己参加法考有影响的429名学生进行了详细询问,结果如下:有205名学生认为在诸多实践教学环节中,毕业实习对自己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影响最大,占47.79%;其次是中期实训,有102人,占23.78%;认为模拟法庭和毕业论文是最重要的实践学习环节的分别有65人和57人。详见图4,这一方面反映出,目前高校在某些校内实践教学环节上的普遍薄弱性,另一方面说明,对于法学专业学生而言,相较于校内的实践理论学习,校外“真枪实弹的实战演练”对于自己实践性法治素养的提升可能更为有效。

(三)法考改革对专业课程学习的影响

对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的推行,有学者认为这一方面确立了法学本科教育在法律职业共同体塑造中的基础地位,另一方面也对法学教育提出了挑战。关于挑战,突出表现在目前高校在法学教育理念上仍然把法学看作是理论知识,而没有看成是知识、见识和能力的综合体[6]。当下,我国高校在课程设置上仍以理论课为主。即使设有实践课也多是选修课,且学分要求较少。在教材选择上仍然以理论类教材为主。并且,中国大陆大多数教材内容都在某种程度上与实践脱节[7]。事实上,学生是如何认识的?当前法学专业课程学习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关系如何?研究调查结果如下:

关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对法学专业课程设计的影响,有185名学生认为当前专业课程设计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形成了良性互动,有利于培养高素质法治人才,占41.2%;同时有85名学生认为在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影响下,课程设计内容更加注重实践了,这类学生占18.9%;另外,有122名即21.3%的学生认为在法律职业考试的影响下,课程设计的应试性加强了;还有57名学生反映,法考改革使得课程设计内容忽略了法律精神的灌输,只重视具体知识点。这与前述一些学者的观点较一致。如图5所示。法考改革对法学专业课程教学的影响可见一斑。

关于法考对专业课程的影响,学生们的态度如何?如表2所示有288人即64.14%的学生希望课程学习能兼顾专业成长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68名学生认为应该重视法学专业课本身的学习,淡化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内容。一部分学生则认为在二者的关系中,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该占主导地位,占学生总数近五分之一。具体来说,有44名学生认为要侧重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知识点的学习,另有49人则直接表示专业课的学习要服务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可见,希望课程学习完全服务于法考的学生只占极少数,大部分学生希望法学教育能与法律职业考试形成良性互动。

(四)法考改革对法学本科教学改革的影响

面对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后的一系列变化,目前高校采取了哪些措施,学生对此有哪些想法?调查结果如下:

为提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通过率,325名学生表示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会同时讲解法律职业考试的内容;另有54和16名学生分别表示学校会开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讲座和开设法律职业考试专班,还有11名学生提出主要依靠学长学姐传授经验、自学等;其他45名学生则表示学校没有为此采取任何措施。

其次,若要衔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改革,法学专业教学亟待改进的问题是什么?调查数据表明,学生的选择依次是:课程设置、培养目标、实践教学环节、课堂教学方式、师资队伍建设和教材遴选。具体来说,有104名学生表示法学专业课程设置亟待改革,占23.16%;认为是培养目标和实践教学环节的各有91名学生,分别占20.27%;59名学生认为课堂教学方式亟待改革、54名学生认为是师资队伍建设方面,另有46人认为是教材遴选问题。还有个别学生认为应该取消高等数学等课程学习,原因是其与法学教育没有任何关系,是在浪费学生的时间。详见表3。

四、结论与反思

(一)法学本科教育不应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为指挥棒,而要寻求二者的良好互动

部分学生认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对个人专业发展的重要性,但并不完全认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通过率能够等同于法学本科教育的人才培养质量。这是因为,从根本目标来说,法学本科教育的功能主要在于培养和造就法律人才,为特定法律职业人才的选拔奠定基础,而法律职业考试的功能则主要在于选拔合格的法律职业人才[8]。因此从关系上来看,二者并不是简单的主导与被主导关系,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是更为基础和上位的目标,应有其独立性。同时,鉴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对于法学学生未来进入法律职业领域的“通行证”意义,法学本科教育又不应一味排斥“应试”,而应寻求二者的良性互动,共同服务于造就合格法律职业人才的目标。

根据《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及《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改革后的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无论在考试内容还是考查方式上都与法律职业人才的素质要求更加契合。在此前提下,我国法学本科教育应当在教学内容和方法上做出适当的调整,如优化课程设置、改革课堂教学方式,加强学生法律知识的掌握、法治思维的形成和法治能力的培养,以适应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要求及合格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目标的需要。

(二)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构建法学本科“三维”实践教学模式

改革后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重要特征是突出强调法律职业人才选拔的法学专业性与法治实践性,因此,要实现法学本科教育与法律职业考试的良性互动,必须相应加强和夯实专业教育中的实践教学环节,使学生具备进入专业职业领域的“通行证”。由前文可知,绝大多数学生认为实践教学环节对于自己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影响较大,且目前一些高校在此方面确有不足,尤其是校内实践课程普遍较薄弱。

针对这一现实情况,有学者提出了建立法学本科“三维”实践教学模式,即第一维:基础性的案例分析、第二维:体验性的模拟法庭、第三维:实战性的专业实习。具体而言,首先,以课堂教学中基础性的案例分析夯实基础,这是从法学理论到法律实践的初步尝试,重在法律制度的理解和正确运用,是形成职业技能的基础; 其次,通过模拟法庭进入角色体验,这是从法学理论到法律实践的第一次飞跃,重在各类法律案件的当庭演绎和角色对抗,是形成职业技能的关键; 最后,在专业实习中开始实战演练,即从法学理论到法律实践的第二次飞跃,该阶段重在将学生推向真实多变的现实法律之境去锤炼,是职业技能形成的催化剂。这一实践教学模式认为,“三维”之间不仅遵循着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基本规律,使学生法律职业技能的形成训练不断深化,层层递进。同时,“三维”之间的交叉、融合乃至贯通,共同服务于法学本科实践教学体系,共同致力于形成和提升法学专业学生职业技能这一根本目的[9]。

参考文献:

[1]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首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顺利进行[EB/OL].http://www.moj.gov.cn/news/content/2018-09/23/bnyw_40292.html,2020-2-13.

[2][3] 姚朝兵.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新政”与法学本科教育改革刍议[J].广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7,10(1):38-42,48.

[4] 司法部国家考试中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EB/OL].http://www.moj.gov.cn/organization/content/2018-04/29/kszxdt_19104.html,2020-2-13.

[5] 胡晓利,郭宏.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下的法学本科“三维”实践教学模式重构[J].现代教育科学,2018,(12):88-92.

[6] 张峰振,毛宁仙.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下法学教育的机遇、挑战与对策[J].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16,(9):39-46.

[7] 何志鹏.我国法学实践教育之反思[J].当代法学,2010,24(4):151-160.

[8] 肖金明.考问中国法学教育:问题与对策[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6):10-17.

[9] 胡晓利,郭宏.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下的法学本科“三维”实践教学模式重构[J].现代教育科学,2018,(12):8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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