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媛媛 王志锋
近几十年来,医疗领域越来越强调尊重患者的自主权,知情同意成为医疗干预具备正当性的前提,生前预嘱则是将这一权利延伸至患者丧失意识能力之后的途径。生前预嘱是患者在意识清醒时表达其在特定医疗情境下接受或拒绝某些医疗措施的书面指示文件,在很多国家及地区,预嘱受到专门法律的保护,在预嘱缺乏法律效力的国家及地区,该文件也可作为代理决策的主要依据。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缓和医疗的发展,以及人们对死亡质量的关注,生前预嘱问题越来越受重视。
在临终状态、不可逆昏迷状态、持续植物人状态下,患者放弃被抢救或维持生命的预嘱应该被尊重和执行,这一点已经在伦理上达成共识。但在阿尔茨海默病(Alzheimer's disease,AD)情境下,这样的预嘱是否应该被执行则面临巨大争议。AD是老年痴呆症的主要类型之一,是主要发生在老年群体中的、以记忆力损伤和认知障碍为主要表现的不可逆的神经退行性病变[1]。患者在丧失自主行为能力之后的很长时期内仍然可以通过某些方式表达其当前的意愿,且在良好的照顾下能够获得积极的体验。AD预嘱中的伦理困境体现在一个人对自己未来丧失自主能力之后的某些情境下的医疗决策所表达的意愿、决定或安排具有道德意义,应当得到道德上的承认和法律上的保障。与此同时,AD患者当前改变的意愿与福利也具有道德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