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佳,王代鑫,谢丹,洪仕君
1.湖南省人民医院,湖南 长沙410000;2.昆明医科大学法医学院,云南 昆明650500
在暴力性损伤过程中,异物可通过多种途径进入并滞留机体内部。存留体内的异物因其物理、化学属性及存留部位不同,可对机体造成不同程度的危害。轻者对机体无显著影响,重者可致严重器官功能障碍,甚至危及生命。在司法鉴定实践中,鉴定人应该提高体内异物存留的认识,全面分析异物存留对机体的损害并作出科学、客观的鉴定意见。
两院三部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2014年1 月1 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标准》)中关于异物存留的损伤程度鉴定相关条款设置较少。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现改名为“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组织编写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适用指南》(以下简称《适用指南》)中对异物存留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适用问题解释说明较简单,对鉴定时限的规定也不明确,且未考虑手术因素对损伤程度鉴定意见的影响,导致鉴定实践中存在标准适用困难,不同鉴定人对同一案件难以统一认知。笔者结合体内异物存留的典型案例,针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建议。
在暴力性伤害案件中,火器伤导致的弹丸滞留体内是异物存留的常见原因,相关案例报道[1-3]较多。刘家奇等[4]报道了120 例金属异物存留者,其中枪弹伤62 例,占51%。笔者在司法鉴定工作中,曾遇到锐器刺入人体后发生断裂,尖端遗留体内,以及质脆易碎物(如砖石)击打人体后,碎屑经创口滞留体内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