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之欲其善:趋向自我实现的自爱

2021-12-05 21:47原魁社
关键词:崇高主体价值

原魁社

(太原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山西 太原 030024)

张岱年先生曾写道:“自爱,这是一个永恒的题目。古往今来,许多思想家都在探讨自爱问题。人人都懂得爱自己,究竟如何才是真正的自爱呢?”[1]从本体论的维度把自爱理解为趋利避害,虽赋予了自爱以存在论上的合法性,但容易使自爱陷入自利的窠臼,从而导致自爱的本体论困境。正如恩格斯在《在爱北斐特的演说》中讲到的:“我们大家辛勤劳动的目的只是为了追求一己之利,根本不关心别人的福利。可是,每一个人的利益、福利和幸福同其他人的福利有不可分割的联系,这一事实却是一个显而易见的不言而喻的真理。”[2]显然,从本体论维度将自爱理解为趋利避害并付诸于实践,则实际上犯了恩格斯所批评过的那种错误,即将自爱主体的个人利益与他人和社会的利益相分割,而忽视了每一个人的利益与他人和社会利益不可分割的联系。而从价值论的维度理解自爱,把自爱理解为爱自己就不断地满足自己的需要,而自己的需要是分层次的,最高层次的需要是自我实现的需要。自我实现就是以自己本质力量的对象化为社会和他人做贡献,是一个人充分发挥他的潜力,尽力成为他能够成为的人。自我实现的劳动就达到了马克思所说的“自由的生命表现”那种程度,通过这种“自由的生命表现”,“在我个人的活动中,我直接证实和实现了我的真正的本质,即我的人的本质,我的社会的本质”[3]。因此,从价值论维度理解的自爱就是:爱自己就希望自己越来越有价值(这种价值是社会价值和自我价值的统一),如此则可以使自爱摆脱本体论困境,获得道德领域的崇高。

一、自爱不是趋利避害,而是“爱之欲其善”

亚里士多德在谈到自爱的时候曾进行了区分,他说人们之所以从贬义的角度使用自爱这个词,是因为他们把对钱财的贪欲和追求肉体快乐的人称为自爱的人,对此,亚里士多德说道:“大多数人都是这类人。并且从这样众多的丑恶事实,就产生了这样的称谓,这样来谴责那些自爱者是公正的。”[4]200在指出这些自爱应该受到谴责的时候,亚里士多德同时也谈到了另外一种情况,比如有人追求的是比别人行事更加公正,比别人更加节制等社会公认的德性。那么,就不能说他是一个自爱者,从而说他是错的,而应当对他的追求予以肯定。“这种人似乎是个更大的自爱者,他分配给自己的全都是最美好的东西。”[4]200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是否应该对自爱者进行谴责,关键是要看自爱者想要为自己追求的是什么东西,“人们责备那些最为热爱自己的人……坏人被认为做一切都是为了自己,并且为自己所做的越多,他也就越坏。人们斥责他,说他从不为别人做任何事情。而人做事出于高尚,所做的越多,他也就越好”[4]199。我们可以看到,亚里士多德实际上把自爱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以多占钱财、荣誉和肉体快乐为追求目标的自爱,一种是以公正、节制等高尚美好的东西为追求目标的自爱。前者在他看来“谴责那些自爱者是公正的”,而后者却“是个更大的自爱者”。因此应该谴责前者而提倡后者。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后者才是真正的自爱,两者的区别在于“一个按照理性来生活,另一个则是按照情感来生活。一个所向往的是高尚的行为,一个所向往的看来是有利的东西。那些对高尚行为特别热心的人受到普遍的赞扬和尊敬。如若所有的人都在高尚方面竞赛,争着去做高尚的事情,那么共同事业就会圆满实现。每个人自身也得到最大的善,因为德性就是最大的善。所以,善良的人,应该是一个热爱自己的人,他做高尚的事情,帮助他人,同时也都是有利于自己的。邪恶的人就不应该是个爱自己的人,他跟随着自己邪恶的感情,既伤害了自己,又伤害了他人。邪恶人的所为之事和所应为之事相背驰,而善良之人所做的一切都是他所应该做的”[4]200-201。可以看出,亚里士多德赋予了追求“高尚”目标的自爱以“善”的属性,而却赋予了追求私欲目标的自爱以“恶”的属性。

20 世纪30 年代,浙江大学的严群先生在介绍亚里士多德的伦理思想时说:“爱之欲其善,人之情也。”[5]163他在论述亚里士多德的自爱思想时说:“惟君子能自爱,小人不能也。”[5]173君子是成德之人,有明确的人生目标,“成德之人,莫非自爱之徒。故惟有德者,乃能好生;其好生也谊,以其能自爱——能自爱,然后知所以生也”[5]172。君子能够通过忠恕之道把“爱己”推心置腹于“爱人”,君子的“爱己”“非饱食暖衣,爱我肉体之谓。乃爱我理性,不独保之毋失,且培育之,使其滋长,以至于成德之谓也。”[5]174因此君子的自爱当然具有“善”的属性,而小人则不配拥有这种自爱。“小人不能自爱,其故由二:(一)小人好恶无常,同一物也,或朝好而夕恶之,或朝恶而夕好之。非止此也,其好恶毫无标准,应好之物,或反恶之,应恶之物,或反好之,以致是非颠倒。故其行事,益己者不为,损己者为之,终致败德坏身,无异自戕。(二)小人不知有己。何则?其心志不定,好恶无常;明日所行之事,或与今日迥然不同,而不自知其所以。前后矛盾,俨然二人。”[5]173-174严群先生把亚里士多德的两种自爱的主体解释为小人和君子,实际上也就在提倡以“高尚”为追求目标的自爱的同时,否定了“以多占钱财、荣誉和肉体快乐为追求目标的自爱”的伦理属性。

实际上,趋乐避苦是人的一种本能,而本能具有亚里士多德关于“功用”的“善”,还不能说具有伦理维度上的“善”。只有满足本能的方式以及本能得到满足后的主体的行为才具有伦理上的善恶之分。如果主体的行为是“善”的,那么为了维护“善”的主体的趋乐避苦的行为就具有增强主体的行善能力的性质。而如果主体的行为是“恶”的,则“恶”的主体的趋乐避苦的行为就具有“为虎作伥”的性质。因此,趋乐避苦的行为与伦理的“善”没有必然的联系,“当说一切快乐皆为善的,一切善皆为快乐的。然此不合事实者。如吾人承认幸灾乐祸的人,亦有一种快乐,偷盗杀人之人,偷得了食物,与杀了人,亦有一快乐。然吾人并不以之为善。而牺牲自己,以为他人而吃苦之人,吾人却以之为善,可见乐与善非同义语,吃苦亦可以是善”[6]。因此,我们说以趋乐避苦为特征的自爱不具有伦理上“善”的属性。把自爱理解为趋乐避苦并与人的本能相联系,并不能赋予自爱以伦理合法性,关键要看满足本能后的主体的行为所具有的意义。

保存生命是一种本能,而饮食显然是保存生命最基本的活动,饮食是人与动物都有的,但人的饮食不同于动物的维持自己生命存在的饮食,唐君毅先生把饮食称为低级价值,而把追求生命的意义称为高级价值,他说:“人饮食,是为的使他的生命的意义,贯注到事物里面。”[7]45人的饮食活动是为了实现主体客体化,是以客体的属性来增强主体的力量,“饮食之实现价值,与人生之一切活动之实现价值,在本质是同类的”[7]46。低级价值的实现是高级价值实现的基础,在这个意义上,低级价值和高级价值都是应当实现的。该谴责是为了低级价值而放弃高级价值的行为和选择。显然,在唐君毅先生看来,饮食的善恶在于饮食本身淹没了高级价值,还是饮食帮助我们上通至高级价值,也就是说,饮食的意义取决于饮食后主体的行为的意义。

由此,本体论维度的自爱仅仅关注了趋利避害作为人的本能的合理性,而不能关注趋利避害的主体行为的意义。那些道德冷漠的主体之所以选择了冷漠,其出发点就是他们认为的“自我保护”。这种逃避“麻烦”的行为也是符合趋利避害的行为,如果这样的行为是一种自爱的行为的话,那么这样的自爱我们不要也罢。那些拒绝让医护人员回家的小区和居民“按自爱之心的暗示来行动”,他们的行为使流汗者流泪,使尽心者寒心,他们以其“自爱之心的暗示”而损害了“众人的利益”。他们的利益不仅要受到被他们损害的道德文明的间接损害,而且他们的行为本身也会受到社会群体强烈的谴责,而使他们内心承受巨大的压力。“只要想起,他就为自己的行为感到羞愧和恐慌。倘若他的行为弄得众人皆知,他定然会觉得自己要将遭受到奇耻大辱。”[8]123也就是说,冷漠的主体选择这种“躲避麻烦”的“自爱”行为,终究要损害这些主体自身的利益。

本体论维度的自爱无法解决爱人与爱己的矛盾,而自爱的主体是离不开自己所存在的群体的,离开了整体而仅仅关注于自己本能的所谓“自爱”,不仅不能自爱,而且最终还会造成自我利益的损害。而要从自爱的本体论困境中走出来,我们可以从价值论的角度去理解自爱。

从价值哲学的视野中去理解自爱,自爱是在自我价值感基础上产生的对“我”的爱的情感。也就是说,在自我的存在和行为有价值的基础上才产生了自爱的情感。自爱是自我对有价值的“我”的爱、是对“好”“我”的爱,这样的自爱才能被视作是一种美德,这就是“爱之欲其善”。

二、“爱之欲其善”的自爱与自我实现的需要联系在一起

十七岁的马克思在中学毕业时就写下:“在选择职业时,我们应该遵循的主要指针是人类的幸福和我们自身的完美。……如果一个人只为自己劳动,他也许能够成为著名的学者、伟大的哲人、卓越的诗人,然而他永远不能成为完美的、真正伟大的人物。”[9]459在重大疫情防控过程中,除了奋战在一线的医护人员外,依然有相当多的人选择了免费接送医护人员上下班、为医护人员送餐、为疫情防控捐款捐物、为抗击疫情运送物资等。他们拒绝了趋利避害,他们将自身置于容易被感染的环境中,他们正在以奉献的方式满足自我实现的需要,他们正以满足自己最高需要的方式创造着的自我价值,同时也体验着一种“爱之欲其善”的崇高的自爱。

自我作为价值客体,无论是满足了自我主体的需要,还是满足了他人和社会的需要,都将使“我”产生自我价值感,都将使“我”感觉到“我”是“好”的、有用的、有意义的社会存在,从而产生对“我”的爱的情感。“爱则欲善之心生”[5]163,自爱不仅是对“善”“我”的爱,而且也包含着使“我”成为“善”的期待,即我们在前面说过的“爱之欲其善”[5]163,爱一个人就会希望他“善”,爱自己当然也包含着希望我“善”。“善”显然超越了“我”的个体的利益,对使“我”成为“善”的期待,当然离不开对他人和社会的爱,因此自爱实际上是利他和利己的统一。

在表征人的最高价值的价值关系中,价值主体的需要是自我实现的需要,价值客体是自我的本质力量。客体属性满足主体需要的过程就是自我在社会实践中通过本质力量的对象化实现了自我。对价值关系的深刻理解离不开评价,“我”对自我实现的需要与自我本质力量之间的价值关系的评价也是一种自我评价。在对自我最高价值的评价活动中,主体选择的需要就是自我实现这种最高层次的需要,此时所反映的价值关系就是主体自我实现的需要和自我的本质力量之间的关系。“我”的本质力量对“我”的自我实现需要的意义就在于,“我”通过“我”的社会实践将“我”的本质力量对象化,而这个过程就是为他人和社会做贡献的过程,也就是“我”的人生意义的展开过程。

人生价值表现为对人类发展的承上启下、承前启后的责任感,实际上就是以我的人生为价值客体,以他人和社会为价值主体,人生价值也就是不断地以自己的人生展开过程不断满足他人和社会的需要。“我”的人生过程满足了他人和社会的需要,则“我”的人生就有价值,满足他人和社会的需要越大,则“我”的人生价值越大。每个人都希望自己的人生有意义、有价值,“我们有对自我感觉良好的人类基本需求。心理学将此称为自我增强的动机……他们想努力扩大并保护自己的自我价值感”[10]169。这种自我增强的动机促使人们不断提高自我价值,想方设法以己为荣,极力避免以己为耻。“扩大并保护自己的自我价值感”的主要途径就是增强自我实现的能力,发展和表现自己的体力和智力,在自己能力展现的过程中满足他人和社会的需要。自我价值感是自爱的基石,自爱的情感伴随着自我价值感的增强而增强。

在自我实现的过程中,虽然就行为的目标指向和结果来说,是为了满足他人和社会的需要,是一种“他爱”。但就行为所产生的价值感受来说,是对主体高层次需要的满足,是一种自爱。自爱与爱他人和社会相统一,在尽自己的努力满足他人和社会需要的过程中,自我不断地体验着自爱的情感,斯宾诺莎说:“假如某人曾做一事,他想象着这事将引起他人快乐,则他也将快乐,而且意识着他自己是快乐的原因,这就是说,他将反省自己,感觉快乐。反之,假如他曾做一事,而他想象着这事将引起他人的痛苦,则他反省自己,也将感到痛苦。”[11]122自己引起他人快乐,自己也快乐,他人快乐是自己快乐的原因,但自己又是他人快乐的原因,因此是自己通过他人而使自己快乐,也就是自己在满足他人需要中体验着快乐。在这个意义上说,重大疫情防控中的“最美逆行者们”,他们的付出给社会和他人带来了快乐,而他们自己也体会着这种快乐。这正是青年马克思所颂扬的:“历史把那些为共同目标工作因而自己变得高尚的人称为最伟大的人物;经验赞美那些为大多数人带来幸福的人是最幸福的人”[9]459。

通过以上的论述,我们已经知道,对自我最高价值的肯定性评价产生了不断增强的自我价值感,而不断增强的自我价值感在强化着主体的自爱情感。“爱之欲其善,人之情也。”[5]163不断强化的自爱情感又促使着主体进一步增强自我实现的能力,从而在社会实践中创造更大的人生价值。因此,在重大疫情防控中,“最美逆行者们”在“我”的最高价值的基础上产生的自爱情感,不断地丰富着他们的人生意义,激励着他们的人生价值。

三、“爱之欲其善”的自爱是“爱他”与自爱的统一

马斯洛认为人的自我实现是一种使人的潜力得以充分实现的倾向,是一个人无止境的自我发挥和自我完成。自我实现是人不断趋向于成为他能够成为的一切,这就要求自我要尽可能地发展自己的体力和智力,并在社会实践中寻找到最适合展现自己能力的职业岗位。自我实现的人必须处于最能展现自我价值的岗位上,否则,他就不能称作是在满足自我实现的需要。马斯洛写道:“一位作曲家必须作曲,一位画家必须绘画,一位诗人必须写诗,否则他始终都难安静。一个人能够成为什么,他就必须成为什么,他必须忠实于他自己的本性。这一需要我们可以称之为自我实现的需要。”[12]29对于真正的自我实现的过程,其同时也是主体享受快乐的过程。因为自我实现的人不仅在做对他人和社会有益的事,而且他们正在做的事也是对自己有益的事。他们自觉自愿地实现自己的社会价值,同时也实现了自己的自我价值,他们是在奉献中享受着自己的审美人生。这种自觉自愿实现自我人生价值的劳动,也就是马克思所说的“自由的生命表现”:“我的劳动是自由的生命表现,因此是生活的乐趣。”[3]38以自我实现为享受,也就是以满足他人和社会的需要为享受,这就是把自己的需要与他人和社会的需要有机整合为一个统一体。

主体的自爱情感依赖于自己的人生价值,而自己的人生价值又取决于他的自我实现的程度,也就是取决于“我”对他人和社会所做贡献的大小。“我”在为他人和社会做贡献的自我实现过程中增强了“我”的自爱情感。从价值论的维度理解,满足自我实现的需要是满足自己最高层次的需要。在这个意义上说,寻求自我实现的自爱主体,其为他人和社会做贡献是手段,而自我实现才是目的,自爱的主体出于自我实现的目的而为他人和社会做贡献。为他人和社会做贡献的同时使自己达到完美,这也正是马克思在中学毕业论文里表达的观点:“人只有为同时代人的完美、为他们的幸福而工作,自己才能达到完美”[9]459。

从价值论的维度将自爱理解为“爱之欲其善”,自爱的主体因为自爱而希望自我“好”,也就是希望自己的人生能创造出更大的价值。因此自我实现就成为“我”的目的,而通过自我实现为他人和社会做贡献就成为满足自我实现需要的手段。我们之所以在社会实践中尽己所能地为他人和社会做贡献,是因为我们热衷于我们自己自我实现的需要。渐渐地,我们就把我们的热衷从满足自己自我实现的需要,转移到了尽己所能为他人和社会做贡献上来。经过在社会实践活动中不断地重复、反复地积淀,自爱的主体也逐渐地为了满足他人和社会的需要而为他人和社会做贡献,那原始的满足自我需要的动机也不再出现在心中,为他人和社会的利益成为“我”的目的。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从满足自我实现的过程中体验到的自爱情感可以生长出为他人和社会做贡献的崇高精神;以自我实现为出发点,能够把他人和社会的利益作为“我”的责任。当“我”把他人和社会的利益作为“我”的责任时,“我”的行为就有了道德的意义,因为“我”的自我实现不再是出于自我的偏好,而是出于对他人和社会的责任。自爱的主体,最初的自我实现只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最高需要,但当为他人和社会的利益由手段转化为目的时,如何为他人和社会服务就成为“我”的出发点和行为的准则,也就是说,当为他人和社会做贡献成为“我”的行为的准则时,“我”的自我实现的行为就具有了崇高的道德价值。

“在17—18 世纪所谓的崇高,大都指的是外在事物,如宇宙的无限等等。而康德则在此之上加入了人的自身。人性自身的美丽和尊严,就在引导着自己的道德生活,这本身就是崇高的体现,它就是崇高。”[13]6在自我实现基础上产生的自爱情感是崇高的,因为在满足自我需要的过程中,展现着人性自身的美丽和尊严。

四、包含牺牲精神的自我实现是崇高的自爱

自我实现一般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主体以自己的职业本身为快乐,在自己所从事的工作或职业既满足了他人和社会的需要,又使自己的本质力量通过对象性的实践活动顺利实现了对象化,也可称之为一种理想的乐业状态。马斯洛在对自我实现的人进行考察后,他发现这些自我实现的人都是忠于自己的事业,而且在自己心爱的工作中献身精神非常突出。马斯洛用“献身”“使命”等词汇来说明自我实现的人身上那种激情和热忱[14]271。马斯洛的研究表明,在自我实现的人身上,贡献和愉快是统一的,他说,在自我实现的人身上,“我们发现责任和愉快是一回事,同样,工作和娱乐、自私和利他、个人主义和忘我无私,也是一回事”[14]176-177。

第二种情况是主体从事自己本身并不喜欢的工作,但不得不从事这份工作是因为主体在追求一个崇高的目标。比如感动中国人物中的“暴走妈妈”式的母亲,她们不是喜欢“暴走”,而是为了子女不得不选择这种方式。他们在做一种自我牺牲,但通过自我牺牲式的付出,他们能够在子女身上看到自身人生价值的体现,类似的例子我们可以举出很多。自我牺牲的人在他们所从事的工作或选择的生活中确实是在吃苦,他们选择的不是他们喜欢的工作或他们想要的生活,无疑,是他们主动选择了自我牺牲。但他们所付出的牺牲是为了一种崇高的价值,是为了满足自我实现的需要,因此这种自我牺牲是自爱的升华,自我牺牲的主体正是在追求着最高价值的自爱而做出的自我牺牲。

在重大疫情防控中,那些“最美逆行者”们不是喜欢冒险,而是通过自我牺牲的方式为社会和他人做贡献,以自我牺牲的方式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自我牺牲不是自讨苦吃,而是为了体现自我更大的价值,是那种自我实现过程中更大的价值在吸引着他们做出自我牺牲。石里克为了论述“明显的最大克己(seemingly-greatestrenunciation)或自我牺牲(self-sacrifice)的情况”[15]47专门举了个例子:一个小孩子在几块糕点中进行选择,如果小孩子拿了最小的一块,而把较大的糕点留给他的同伴,在他看来,这个小孩子做出了这样的自我牺牲,却获得了最大的快乐,“很明显,在其他情况下,想吃较大糕点的思想比想吃较小糕点的思想更加快乐。但是这里的情况有所不同,放弃吃大糕点的孩子由于他所受的教育或由于其天性,他的心中正发生着某种在其他孩子心中所没有的事件。这些事件起作用的结果,使得互相冲突的目的原先所具有的情感色调完全改变了。”[15]46事实上,通过自我牺牲,在很大程度上使得主体增强了自我价值感,因为通过自我牺牲,“我”满足了他人和社会的利益。而同时,主体做出的这种自我牺牲也会得到他人和社会的认可,受到他人和社会的赞赏与鼓舞,“鼓舞,这是可能影响人们命运的最大快乐。受到某个东西的鼓舞意味着被这种思想引起的最大的欢乐所征服。一个人,当他因为受到鼓舞而不惜一切地去帮助朋友,或去拯救他人于痛苦和毁灭之中的时候,他就会感到,促使他去完成这一行动的思想使他如此深切地感到欢欣,如此强烈地感到快乐,以致在此时此刻,保存自己生命以及避免痛苦的思想,是不可与之比拟的”[15]48-49。在石里克看来,自我牺牲所获得的快乐,不是趋利避害的方式所能够比拟的,而为了避免忍受痛苦而放弃崇高的目标,才是让人难以接受的。

由此可见,自我牺牲是自我实现的一种方式,实际上是主体对自我不同价值的权衡而做出的选择。价值是分层次的,自我实现的人士为了高层次价值的实现而放弃了较低层次的价值。在有些情况下,他们追求的价值其崇高性甚至超过了生命本身,为了这种崇高的价值,他们愿意付出、愿意牺牲,对于这种自我实现的人所追求的“终极价值”,马斯洛深情地论述道:“这些价值对于自我实现的人不是抽象的,它们是自我实现的人的一部分,正如他们的骨骼和血管一样。永恒的真实、存在价值、纯真和完美不断地激励着自我实现的人。”[14]257通过自我牺牲,他们放弃了低层次需要和满足,他们不是受到了损失,而是获得了更高程度的自爱体验。通过自我牺牲方式实现的自我价值,更能体现出人生的壮美,丰富着自爱主体的审美人生。

在突发性社会灾难救助过程中,那些“最美逆行者”们将自己置身于危险的境地,他们没有选择趋利避害。在自身健康上他们牺牲了自己的安全感,他们为人民的健康和安全付出了辛劳和汗水,成为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守护者,获得了社会的崇高评价。同时,他们也在满足着自身的需要,但他们满足的不是低层次的需要,他们直指最高层次的需要,即自我实现的需要。毋庸置疑,“爱之欲其善”的自爱情感赋予了自爱的主体在自我实现和人生价值上的获得感,这种情感和精神上的魅力对一个人的人生永远具有吸引力,激励着人永远前进,不断地创造更大的人生价值。同时,也为社会公众树立了崇高的榜样和提供了一个正确的价值引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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