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 雨
督促程序,也可以称为支付令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依据债权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以发出支付令的方式,对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向债权人履行的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义务进行催促,在债务人没有在法律规定期间内履行其义务,同时也不提出任何书面的异议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对债务人进行强制执行[1]22。
1.立法规定
民事纠纷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第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第二,支付令能够到达债务人。满足以上两个条件的债权人就可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开始支付令程序。之后是法院的审理阶段,法院经审查认为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如若债务人没有提出异议,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如果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既不履行支付令又不提出异议的,申请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若存在异议,被申请人可以提出支付令的异议,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这时,申请人如果认为有必要,可以就该事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按普通程序审理。如此规定体现了督促程序非讼性、便捷性的特点。我国案件繁多司法资源较少,诉讼效率亟待提高,为督促程序的适用提供了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