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动者网络理论视角下农村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治理问题研究

2021-12-06 09:13王善哲王卫东
河北农业科学 2021年6期
关键词:行动者农村发展

王善哲,王卫东

(河北农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0)

农村社会组织是农村社区中为了实现特定的社会目标,执行一定社会职能,按照一定形式建立的共同活动的群体[1]。农村社会组织独立于行政之外。从行动者网络理论视角出发,分析农村社会组织对乡村治理发挥的功能、影响和价值,以期能够从行动者网络这一理论视角找到农村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治理的科学路径,建设乡村社会组织高效参与乡村治理网络,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打下坚实基础。

1 农村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治理的路径解释

行动者网络理论(ANT)是20 世纪80 年代中后期由布鲁诺·拉图尔(Bruno Latour)、米歇尔·卡龙(M .Callon)、约翰·劳(J. Law)等提出的一种科学实践研究方法[2]。行动者网络理论的基本思想为:科学技术实践是由多种异质成分彼此联系、相互建构而成的网络动态过程[3]。行动者网络理论中关于“行动者”“转译”“网络”等思想颠覆了传统科学哲学中主客体二元对立因素并进行对称处理,带来了社会影响和学术创新性,其中“行动者”赋予了创新要素能动性,“转译”表征创新的动态机制,“网络”是对创新要素形成的生态系统的隐喻[4]。

农村社会组织是农民自发组织或在政府推动和支持下组织的致力于在法律、法规、规范范围内开展具有非政府性、非营利性、公益性的农村社会服务组织。当前,我国农村社会组织主要有经济性农村社会组织、政治性农村社会组织和农村社会型社团组织三大主要类型[5]。

1.1 为农村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治理构建稳固的网络

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神经末梢,也是治理体系框架的基础[6]。农村社会组织在基层治理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随着我国经济迅速发展和村民自治不断深入,农村社会组织的发展空间广阔,尤其是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和社会服务型组织得到迅速发展。

行动者网络理论中的建构路径契合了当下农村组织参与乡村治理的实际情况。行动者网络的核心是在一个社会系统或网络中,人和非人因素在一个系统或网络中是同等重要的[7]。农村社会组织在传统社会网络中连接市场、农民、政府,其自身资本和掌握信息对乡村治理基础产生的影响也是不可忽略的。农村社会组织自身的社会资本和其信息资源成为连接村民与其他组织的桥梁,为乡村治理构成行动者网络的关键节点——转译,为各行动者提供接受和实现目标的途径[8]。行动者网络为农民建立了平等关系,解决了农村社会中基于地缘、血缘关系建立社会联系的弊端;打消了传统治理中村民直接面对村两委带来的陌生感和抵触感;有利于农村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本和信息渠道的优势完成强制通行试点,最终实现利益联结。在构建的行动者网络理论中,农村社会组织作为核心行动者,在自身发展过程中即可以完成行动者网络的构建,也可以结合自身实际发展招募其他行动者。强制通行点的解决可以使所有行动者在构建的网络中所发挥的作用得到融合发展,并且对其他行动者进行转译,形成共同的行动者,进而构建稳固的乡村治理行动者网络[9]。

1.2 能提高农村社会组织参与效率

治理是一种共建行为,是以调和不同利益为目的的持续过程[10]。在这个过程中不否认精英的领导作用,但过分强调精英作用不可取,应认识到治理行为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的联结是贯穿始终的,沟通的便捷和高效是发挥正常组织效能的前提。农村社会组织的参与成员是自愿加入,因此组织成员具有共同的价值追求和利益目标,农村社会组织具有凝聚力,目标一致性和组织凝聚力使农村社会组织的发展与行动者网络的转译高度契合。在行动者网络组建过程中,农村社会组织加强了内部成员之间的紧密联系,极大推动了社会组织与外部空间的交流,促进了人们之间的交往,使得治理体系更高效规范。

1.3 促进农民合作,规范多元主体参与

农村社会组织是根植于农村社会,具有亲密人际关系、浓厚感情基础、高度互动等特点的社会群体,是农民的一个联合群体[11]。农村社会组织是共同价值诉求、联合行动的合作型组织;组织目标实现的过程,是成员个人利益诉求和情感实现的过程;使农村社会组织走向良性循环,不断吸纳更多农民加入的过程。农民自愿加入农村民间组织,但要找寻个人价值目标与组织价值目标的平衡点,并遵守组织规则,才能发挥成员之间的协同作用[12]。

2 农村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治理存在的问题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13]。中国乡村的社会矛盾随着国家农业税的取消和不断加大农业补贴力度发生了变化,乡村内在的治理逻辑随着时代发展和政策演变也发生了演变,基层乡村治理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创新乡村治理体系,走乡村善治之路,这是多元主体协同,共同努力才能达成的目标。农村社会组织在调动农民积极性、丰富乡村治理主体、构建乡村治理网络等方面都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仍然存在以下3 个方面的问题[14]。

2.1 缺少法律法规保障和科学管理机制

早在1998 年国务院公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就已明确社会组织的管理体制,社会团体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核验批准后成立,对社会组织的单位人员、办公场地、注册资金等作出了明确规定[15]。数据显示,具有合法身份的农村社会组织占比很小,大部分农村社会组织没有登记在册,在册登记的农村社会组织由于缺财少物,存在规章制度不健全、组织功能羸弱等问题,极大地限制了农村社会组织的发展,同时也影响参与乡村治理实效[16]。

2.2 缺少有效监管机制

现有农村社会组织更多地是为了组织内部会员的利益实现而开展活动,使得部分农村社会组织演变成为了既得利益团体,这种为了自身利益而忽视社会责任的社会组织与我国推进基层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战略严重背离[17]。由于没有出台相应的监管机制、部分农村社会组织在发展过程中相互联结,组织负责人在多个组织中担任要职,个别组织为了扩大组织实力或者为了攫取更多利益,与黑恶势力勾结,损害农民的根本利益。

2.3 缺少发展动力源泉

农村社会组织领导者过于短视,大多只追求眼前的经济利益,而忽略文化和社会服务领域。目前,我国大多数农村社会组织的领导者和组织者是当地的农村致富能手,在带领农民脱贫致富、提高收入水平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18]。但是从长远发展来看,由于这部分人的文化水平有限,不足以带领农民持续致富奔小康,因此农村社会组织发展动力尤为不足,成为制约组织发展的主要因素[19~22]。

3 对策与建议

3.1 提升农村社会组织制度化建设水平

因地制宜降低准入门槛,为农村社会组织提供发展空间;明确农村社会组织的定位,将农村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治理的程序、形式、内容等纳入法治化范围,推动农村社会组织发展法制化的进程。通过农村社会组织的法制化建设,使农村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治理过程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良性发展。加强农村社会组织内部制度建设,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和行之有效的反馈渠道。

3.2 完善农村社会组织评估和监管机制

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加强对农村社会组织的发展监测和审计评估,明晰农村社会组织的发展动向,并为其保驾护航。农村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背景下,组织及成员的活动都要受到法律的制约,并以农村多年普法教育的成果为基础,建立完善自我评估机制,配合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活动;同时建立公示制度,相关活动公开、财务公开,让组织成员及时了解组织发展动向和运行状况,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

3.3 构建引进人才机制

要着力提升农村社会组织负责人管理能力,建立培训机制,为“领头羊”赋能,让其有责任,懂经营,会管理。要加强自身人才培养建设,培训现有会员的专业技能,增加其组织认同感。加强校企合作,建立与农林类高校、农业职业院校的合作关系,高校为农村组织提供相关课程,农村社会组织为高校科研和实践实习提供设备与场所。此外,也要利用信息技术,开展网上课堂,直播教学等来进一步促使新技术、新方法走进农村社会组织。

4 结语

农村社会组织作为乡村治理的重要参与者,对乡村治理的影响力必将随着社会发展与日俱增,行动者网络理论为农村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治理带来全新视角,农村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治理行动者网络的建立给治理效率、参与规范、资源引入等带来更多启示,是农村社会组织制度化参与乡村治理的长效保障,可以切实提升乡村治理水平,建设乡村社会组织高效参与乡村治理网络,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打下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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