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林扬阳 林如锦
近年来私设地桩的现象增多,“低头族”摔倒引发纠纷也越来越多,严重影响过往行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安溪某公司私自在公共停车位上加装地锁,路人陈某路过时不小心被该地锁绊倒受伤,事后陈某找到该公司和物业公司要求赔偿,但均未达成协议,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甲物业系安溪县城厢镇某公馆的物业管理公司,乙公司系坐落于该公馆的一家公司。2020年4月24日,路人陈某走路经过乙公司门前的公共道路时,被乙公司私设在门前的停车地锁链条绊倒,致使陈某左、右上肢骨折,并花费医疗费33000余元。
出院后,陈某多次与甲物业和乙公司协商,均未果,陈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物业作为物业管理公司,未尽应有的物业管理和安全防范义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乙公司作为铁链设置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陈某诉称。
“陈某步行时玩手机,缺乏最基本的安全出行意识,存在重大过错;甲物业现场管理失职,同样存在重大过错;乙公司未实施侵权行为,不存在过错。”乙公司答辩。
“陈某步行时玩手机,存在重大过错,应减轻甲被告的责任;乙公司私设链条又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甲物业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甲物业答辩。
经审理,法院认为,乙公司在公共通道上设置地桩并在地桩之间使用铁链,就应对该设施是否存在危险或安全隐患尽到注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