蜜蜂蜇人的责任承担分析

2021-12-06 11:26郭凌涛胡福良
蜜蜂杂志 2021年3期
关键词:责任法养蜂人受害人

郭凌涛,胡福良

(1.浙江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1804 班,浙江 杭州 310058;2.浙江大学动物科学学院,浙江 杭州 310058)

1 问题的提出

蜜蜂蜇人在多数情况下并无大碍,但少数人会因蜂毒过敏而遭受人身、财产损失,此时即构成侵权。我国在处理民事侵权案件时,主要依据民法中的三大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那么,针对蜜蜂蜇人案件的各种不同起因、后果,该如何区分适用三类归责原则?面对养蜂人与受害人的不同诉求,又该如何分配双方的责任?这些问题,无论对养蜂人、受害人还是司法工作者来说,都是值得探讨的。

2 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故意或过失) 来判定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准则,它是大多数侵权案件中的处理原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谁有错,谁担责”。结合蜜蜂蜇人案件的实际情况,适用该原则主要有以下3 种情形。

2.1 养蜂人主观过错

养蜂人故意放蜂蜇人,需要对受害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这理所当然,无需解释,实务中这种情况也极为罕见。需要注意的是,发生冲突时养蜂人放蜂蜇人可能构成正当防卫,以及情节严重时可能构成故意伤害[1],这已是刑法上的定罪量刑问题,在此不做赘述。

养蜂人过失,多为养蜂人疏于管理或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我国《养蜂管理办法(试行)》 第12 条“养蜂者到达蜜粉源植物种植区放蜂时,应当告知周边3 000 m 以内的村级组织或管理单位,接到放蜂通知的组织和单位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公告”,第15 条“转地放蜂的蜂场原则上应当间距1 000 m 以上,并与居民区、道路等保持适当距离”,都明确规定了养蜂人的注意义务与通知义务。如果养蜂人疏于管理、违反这些义务,比如没有按照规定使蜂场和居民区保持适当距离、没有通知有关单位、没有在蜂场周围设立标识牌等,那么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情形在实务中经常出现,值得注意。

2.2 受害人主观过错

受害人主观过错,多为受害人的 “挑衅”行为或无意中的举动,威胁到了蜜蜂和蜂巢,使蜜蜂出于自卫而蜇人。在这种情形下,受害人需自担责任,为自己的过错行为 “买单”,而不能要求养蜂人赔偿。

3 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基于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进行归责,只要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间有因果关系,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问其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 《侵权责任法》 规定了8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侵权类型,其中与蜜蜂蜇人有关的就是“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那么,因蜜蜂蜇人引发的纠纷是否可以参照适用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笔者发现,在《侵权责任法》 配套注解出台前,因蜜蜂蜇人引发的纠纷中,民警、法官多偏袒受害人[2];然而随着《侵权责任法》 配套注解的出台,由于其明确指出 “饲养的动物,包括家畜、家禽,也包括驯养的野兽,但不包括昆虫和微生物”,便有法院以此为依据,认为蜜蜂蜇人不属于动物侵权,判定养蜂人亦不必承担赔偿责任[3]。对此,笔者有不同意见。

一方面,笔者认为,将昆虫侵权一概排除在动物侵权之外是不妥的。以蜜蜂为例,从放养方式来看,蜜蜂虽然不像一般的家畜那样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但它们外出采蜜也有一个大致的范围,最终也会回到居住的蜂箱,也就是说,活动区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养蜂人的放养地选择;从经济效益上看,蜜蜂的产品与牛羊的乳制品并不存在本质上的不同;从饲养人义务来看,无论是饲养家禽家畜,还是饲养蜜蜂,饲养人都需要尽到必要的管理、注意义务。除了这些,近年来昆虫饲养产业渐趋热门,蜜蜂、胡蜂、蜈蚣、蝎子等昆虫饲养如有不慎,极易威胁到他人的生命健康权, 《侵权责任法》 配套注解关于“饲养的动物” 一刀切的定义,不仅不适合当下经济发展现状,更可能造成受害人无法可依的情况。况且,该配套注解是国务院法制办为了普及法律而编,其作者对法律条文作出的释义属于学术观点,代表的仅是专家意见,存在着讨论空间,并不像最高院司法解释那样具有可被直接援引的权威的立法效力[4]。

另一方面,蜜蜂等昆虫的饲养毕竟和家禽、家畜乃至动物园的动物饲养存在较大的差异(如牛羊等家禽在放牧时的管理,比蜜蜂外出采蜜的管理要容易得多),倘若完全参照“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将大大加重养蜂人的责任负担,亦失公平。

那么蜜蜂蜇人到底能否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呢?事实上,通过对法条的梳理分析,笔者发现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一章共7 条规定,其中第78 条前半部分和第82 条规定了 “饲养、遗弃、逃逸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体现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正如前文所述,由于蜜蜂的饲养模式和家禽、家畜的饲养相比,具有明显的差异,因此这两条规定对养蜂人不应适用,否则将过于苛责。第80 条意在规束烈性犬等高危动物的饲养,当然也不适用蜜蜂饲养。除此之外,该章其余法规都涉及饲养人的管理义务或第三人的过错,其实质仍是“谁有错,谁担责”,完全可以参照适用前文所述的过错责任原则。因此, 《侵权责任法》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一章中体现 “无过错责任原则” 的规定不应适用,体现 “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可以适用。

4 公平责任原则

由前文所述,只有当养蜂人有过错时才承担责任,但实务中受害人有时会遭受严重的财产、人身损害甚至死亡,倘若此时养蜂人无须担责,似乎有违法的精神,这种情况下 “公平责任原则” 应当发挥它的作用。

公平责任原则是依据“公平” 这一抽象的价值理念,由双方分担损失的责任分配原则。适用公平责任原则需要满足3 个条件——损害后果较为严重;当事人双方均无过错;如果不由双方分担损失,将有违公平理念。

我们知道,通常被蜜蜂蜇了只要处理得当(除去蜇针,并在患处涂抹氨水、肥皂等弱碱性溶液[5]) 并不会对身体健康造成什么大的损害,这并不需要适用公平责任,否则将小题大做。

少数对蜂毒过敏者会出现头晕、发烧等症状,需要去医院进行医治,此时若双方均无过错,对于数额较小的医药费,完全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对于极少数需要住院、抢救甚至不治的严重过敏者,由于医药费数额较大,而且受害人的过敏体质对养蜂人来说是不可预见的,不能苛求养蜂人承担全部责任。根据意思自治原则,首先应尊重当事人合意,即协商为先;当协商不成诉诸法院时,法官应根据公平责任原则判令当事人双方共同分担,至于双方具体应分担多少,则需结合损害程度、当事人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考量。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双方均无过错时,因蜜蜂蜇人产生的赔偿责任,应当仅限于医药费,否则受害人完全可以诉求因治疗产生的误工费、因被蜇脸产生的精神损失费等,这将大大加重养蜂人可能的责任负担,使公平责任原则失去意义。

5 结语

蜜蜂蜇人纠纷是生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与一般的动物侵权案件相比有其特殊性,要区分不同情况、充分考虑各项因素,不可一概而论。如前文所述,在一方或双方有过错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双方均无过错时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先协商、后诉讼”,是处理类似事件应当遵循的理念[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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