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玫 宋卓君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 100088)
我国的相关刑事法律没有对“上诉不加刑”的不同情况作出更加细致的规定,但是在日本、德国、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出现了这样的规定:如果检察官、上诉人是为了被告人的利益而上诉时,上诉不加刑原则就应当适用;但反之,则不受到该上诉原则的限制。
1.“上诉不加刑”原则存在的好处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了“上诉不加刑”原则,其规定的意义何在?
第一,上诉不加刑原则对于被告人来说是一项保障利益的权利,它可以帮助被告人充分在审判过程中为己方辩护,使被告人能够在无后顾之忧的前提下有效行使其辩护权。上诉与辩护权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不仅可以应用在审前程序中,而且在二审及审判监督程序中也可以充分应用。在上诉不加刑原则出台之前的很多司法实践中,很多二审法院在被告人上诉之后加重了对被告人的处罚,或是加重经济处罚,或是科处更长的刑期,导致被告人有不敢上诉的担忧,这种做法在客观上限制了被告人上诉权的发展。若上诉不加刑原则得以充分实行,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则不需要顾虑加刑的可能,可以促进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辩护权得到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被告方的优势,缓解了目前刑事诉讼中公诉方强于辩护方的困境,使控辩双方的力量趋于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