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经贸大学 朱子凡
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和其他流氓活动是1979年《刑法》中规定的流氓罪的四种行为。随着经济和时代的发展,罪刑法定观念深入人心,并且出现了许多新型犯罪行为,如果一味地入罪于寻衅滋事有违刑法的理念和严谨。随后的立法中取消了流氓罪,在1997《刑法》中设立了寻衅滋事罪。
1979年《刑法》作为我国第一部刑法,虽然在我国法制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但是保留了类推适用这一制度,加上立法技术不完善、体系单一,其条文看上去更显宽泛而不细致。1979《刑法》中还包括反革命等具有政治意味的罪名,这些罪名在当时的立法上是粗糙的,也不难看出寻衅滋事罪的历史背景也是具有一定时代特征的。寻衅滋事作为流氓罪的一种行为,而流氓罪在当时与其他罪名的界限是模糊不清的,导致很多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在1997年《刑法》修正之前,理论界对流氓罪的修正有着很多观点和分歧,最终的结果是取消了流氓罪但将寻衅滋事罪保留了下来。随着寻衅滋事罪的确立,该罪名保留并继承了流氓罪这一口袋罪的属性,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出现了许多犯罪方式,也使得寻衅滋事罪被司法机关随意曲解和适用。在此,我们必须从多个角度去思考、探索寻衅滋事罪在立法、执法上的缺失,重新审视寻衅滋事罪的合法性和及其否符合中国目前的法治理念。
寻衅滋事罪被视为口袋罪有很多的原因,在此列举几个主要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