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王腾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其实由来已久,我们甚至可以追溯到汉朝,由于汉代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所以儒家思想成为当时的社会指导思想和立法的根据。汉朝初期由于连年的战乱导致新建立的王朝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内忧外患,一直受到游牧民族的侵扰。所以常常采取和亲的手段来笼络这些游牧民族,以待休养生息,而在这一过程中,必然会导致文化的相互碰撞,比如游牧民族的单于不仅可以继承上一代单于的王位,甚至可以继承其妻室。这显然与汉朝的风俗或者是儒家思想格格不入,但为了维护稳定,汉帝国往往采取从其风俗的规定,这也成为中国古代的民事案件的典型案例。
近代以来中华文化受到西方文化的冲击,清末修律以及民国时期颁布的相关法令都借鉴了德日等国家的法律,期间涌现了大批学者及理论,他们对国外的法律深入研究,为我国当时涉外法律适用立法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一些优秀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也被写入国内相关的法律之中。而进入改革开放时期以后,我国积极吸收外来先进的立法理念,许多西方的法律著作也被翻译引进。21世纪以来,我国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以及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制定了符合社会主义特色的涉外法律适用法,完善了我国的涉外法律体系,但毕竟作为新法,其年轻富有生命力的同时也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亟待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