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乔世朋
环境纠纷和其他纠纷一样可以通过诉讼方式予以解决,依靠司法活动来解决环境纠纷不失为最有效的途径,环境司法是司法部门在其领域内从事实践活动的必不可少的一部分,通过环境司法,既可以解决环境污染问题、解决纠纷、保障人民权益,又能提高人们对环保的重视程度,强化环保法的实施,提高司法公信力。环境司法相比行政执法来说,能更加彰显司法权威性和强制性。
2018年3月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性意见“运用司法手段修复生态环境”“妥善协调当事人应承担的刑事、民事、行政法律责任,促进生态环境的一体保护和修复”[1]。这一政策对河北省的环保工作具有很大的指导性作用,但是在落实过程中,也遇到了些不可避免的问题。
环境司法鉴定机构不完善,机构数量少,专业人员不足,鉴定周期长,成本高,很难应对逐渐增多的环保案件。司法鉴定涉及环境修复、确定损失额等,难度很大,需要专业人才。比如各种类型化工企业的增加,各种有毒化学物质的增多,都需要鉴定人员对其进行鉴定,从而得出正确的评估结果。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