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数据开放中个人信息保护比较研究

2021-12-07 12:05:08敖颜思文
江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21年4期
关键词:信息

敖颜思文

(国家开放大学,北京 100039)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信息全球化时代的到来,数据已由互联网产业要素上升为国家战略,信息技术的发展也在技术层面加快了政府数据开放的进程。相较于美国、欧盟、英国、德国等实施数据开放国家的制度设计和实践经验,当前我国存在立法规范碎片化、技术标准不统一、信息保护监管不到位等问题。美国作为政府数据开放的理念倡导者和实践探索者,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立法和政策体系,并在开放实践中积累了数据保护的相关经验;欧盟被称为数据保护最为严格的地区,创设了诸如被遗忘权、数据权益等概念,并在数据保护实践中形成了以德国为代表的专责管理制度;其他较早启动政府数据开放的国家也提供了有益的立法和实践经验。应当借鉴上述国家的经验和教训,从规范和标准体系、监管主体和流程,以及个人信息救济机制等环节进一步完善我国政府数据开放中的个人信息保护。

二、域外政府数据开放中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一)美国模式:分散立法、鼓励开放

美国依托其先进的信息技术和政府有力推动,美国政府数据开放发展较快,在2016年《开放数据晴雨表》中排名第2位,其中个人信息监管框架和法律保护程序一项中得分为6分,满分10分。美国采取分散立法模式,明确数据保护机构基本职责,构建个人信息影响评估机制,美国政府数据开放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协调制度主要有以下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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