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社会对权力机制的重新构造

2021-12-08 22:25周尚君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21年5期
关键词:权力数字化数字

周尚君

一、问题的提出

现代信息技术塑造了一种全新的社会适应机制,为我们的生活提供了越来越多的“便利”。从智能手环、智能手表、智能眼镜到智慧门禁、智慧社区、智慧交通、智慧城市,一转眼我们似乎进入了一个完全能够自我管理、自我实现的高度自由的“数字社会”。这个社会既立基于物理时空又超越于物理时空,既包容物理世界又对物理空间进行数字化重建。〔1〕参见马长山:《数字时代的法律变革》,载《浙江社会科学》2019年第12期,第4页。有人将现代信息技术的来临视为20世纪后半叶开始的信息革命的重要议题,是继农业革命、产业革命之后“文明史上的一个重要转折点”。〔2〕Daniel Bell, The Coming of Post-Industrial Society: A Venture in Social Forecasting, Basic Books, 1973.另参见[韩] 金文朝等:《数字技术与新社会秩序的形成》,柳京子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年版,第4页。但也有人提醒,人类社会依赖甚至高度依附于数字化生存的时代已不期而至。这种依附的直接代价是几十亿人的行为持续不断地被记录、被存储、被分析,人类自身前所未有的被透明化。〔3〕参见[美]马修·萨尔加尼克:《计算社会学:数据时代的社会研究》,赵红梅等译,中信出版社2019年版,第19页。

大数据的充分利用,在拓展社会空间、促进资源重新分配的同时,明显引发了一系列法律变革:法律价值上数据正义观、代码正义观和算法正义观对人类正义认知的颠覆;法律关系上权利义务关系面临根本性重塑,权力权利关系发生结构性转向;法律行为上立足双重空间,人机交互的复杂行为模式、因果关系和社会后果已经发生。〔4〕参见马长山:《智能互联网时代的法律变革》,载《法学研究》2018年第4期,第20页。在社会结构领域,数字社会把现代社会改造成了“网络社会”(Network Society);在制度领域改造成了“弹性社会”(Flexible Society);在文化领域改造成了“虚拟社会”(Cyber Society);在意识领域改造成了“内在导向社会”(Self-directed Society)。〔5〕参见[韩]金文朝等:《数字技术与新社会秩序的形成》,柳京子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年版,第6-8页。数字社会的这种改造,是价值、制度与技术的系统性结构化重建。其中,表现最为突出,影响也将最为深远,但又最为隐蔽的就是对权力机制的重新构造。数字社会可能使得建基于现代国家理论尤其是民族国家理论逻辑的现代权力机制面临深刻调整,权力来源从狭义的国家力量走向广义的社会,尤其是“大数据掌控者”;权力赖以存在的时空条件、权力的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均面临重要变革。基于此,本文聚焦于数字社会冲击下权力的发生机制、作用机制及其运作密度所发生的显著变化,尝试解释数字化如何改造权力发生作用的过程、权力呈现的结构以及权力作用于人的方式。本文认为,尽管国家与社会的联合一定程度上呈现出朝着国家与数据的联合转向,主权国家也不得不在结构上做出较大规模的自我调适,但权力的本质属性并未发生改变,实际改变的是权力的运作方式,即对权力机制的重新构造。

二、数字社会如何影响权力来源

权力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权力的来源更是扑朔迷离。佩里·安德森曾提出,权力是基于武力和信仰的混合体,“如果没有以武力强制、财政收入和理想所统合的资源,政治治理是不可想象的”。〔6〕Perry Anderson, “A Culture in Contraflow-Ⅰ”, 180 New Left Review 41, 61(1990).武力、财力自然是权力的基础或支撑性力量,但从来没有成为独立存在的唯一力量。作为影响他人的一种能力,权力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力量,而非自然力量。因此权力的来源最初是多样化的,而且被多元主体所分享和实施。但韦伯指出,权力的观念发生过多次变更,总体上是从遵从渺不可及的古人权威,到极端个人救赎与献身精神的统治者信念,最终走向对法律条款之有效性、客观性功能的信任。〔7〕参见[德]马克斯·韦伯:《学术与政治》,冯克利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56-57页。近代民族国家的兴起,表面上建立了宪法体制上的“分权制衡”的权力体系,实际上却是将分散的社会权力收归到国家手中统一实施,国家独占了作为支配手段的权力之正当使用权,使之为国家所合法垄断。从社会权力演进的角度看,近代化实际上宣告了封建权力割据局面的终结。

(一)权力来源的专属逻辑

近代政治思想家大多从国家权力正当性问题入手,解释权力从何而来,其目的和功能是什么,其运作的合理规则是什么等。〔8〕参见林尚立:《当代中国政治形态研究》,天津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81页。尤其是实行议会主权体制的国家,更是坚决维护权力的国家专属性和至上性。〔9〕参见[英]戴雪:《英国宪法研究导论》,何永红译,商务印书馆2020年版,第119-120页。实际上,从17世纪霍布斯的《利维坦》出版以来,欧洲政治思想家就对权力的这种专属性及其运行逻辑给出了各种解释。因为国家被认为是控制特定人口、占有一定领土的自主性权力组织,其自主性源自国家主权和自我制定规则的能力,基于主权理论的现代国家就被认为是权力生产和运行的源泉。〔10〕Charles Tilly, “Reflections on the History of European State-making”, in Charles Tilly ed., The Formation of National States in Western Europe,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75, p.70.权力也自然而然地被解释为“公权力”,它与权利(私权利)之间构成一对相互对应的理论范畴。权力和权利的关系被解释为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而社会领域存在的其他权力和权利不仅所占比例不大,而且“都是这两个基本部分以某种形式派生的”。〔11〕童之伟:《公民权利国家权力对立统一关系论纲》,载《中国法学》1995年第6期,第14页。因此,大多数学者在分析权力理论时都强调国家的组织特征、国家的规则制定功能及国家对强制力的依赖等,这些都是公权力运行所需要的基本要件。而行政法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确保国家权力始终在法律的边界内行使,从而保护公民权利,防止权力滥用。〔12〕参见[英]威廉·韦德、克里斯托弗·福赛:《行政法》(第10版),骆梅英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4页。也因为这种权力的专属逻辑,学者们对权力理论的关注自然而然会转变为对“国家疆域内的控制或权威问题,以及国家机构预期其规则得到自愿遵从的程度(合法性)或需要诉诸强力的程度”。〔13〕[美]乔尔·S.米格代尔等编:《国家权力与社会势力:第三世界的统治与变革》,郭为桂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15页。可以说,在现代政治理论中解释权力,归根结底是基于主权、领土、人口和实际征服与控制的国家能力。权力的生产、组织和实施,在现代民族国家形成以后就一直被主权国家合法垄断。当然,这并不排除实际历史中“未被统治”或“尚未被纳入国家体制”的族群存在,只不过后者被认为是“非正统的”。〔14〕[美]詹姆士·斯科特:《逃避统治的艺术》,王晓毅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9年版,“前言”,第3页。这种国家垄断的合法性建立于人民主权理论基础上,行政管理的过程也因此具有了契约性质,被认为是委托和代理的过程。也就是说,在现代政治理论中,权力的专属性包含一个基本逻辑:权力即国家权力,其他权力亦来自国家权力的授权。

(二)国家如何面对数字化

国家不是一成不变的实体,它随着社会条件的变迁而发展变化。当前全球共同面对的最大的社会条件就是数字化。在持续分化、合并的全球化网络时代,信息随时都能够打破时空流入任何一个地方。个体通过电子媒体直接与他人形成全新的人际关系网络。今天,我们已经很难找到完全不与互联网、大数据、智能化发生关联的个体和组织,我们也不难想象完全拒绝与之发生关联将意味着什么。以我国互联网发展状况为例,截至2020年12月31日,我国网民规模数已经达到9.89亿,手机网民达到9.86亿,短视频用户也达到9.27亿,而2020年全年网上零售额11.76万亿元。〔15〕参见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第4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21年1月),第1-5页,来源:http://www.cac.gov.cn/2021-02/03/c_1613923423079314.htm,2021年2月8日访问。可以说,完全拒绝面对数字化生存已经不再是一个供选择的选项,而成了一种只能在梦中实现的“乡愁”。

因为如此众多用户的存在,数字化已经驱使整个社会迈向一个数据丰富甚至过剩的时代。大数据系统在持续运行,从启动开始它们就不间断地记录、搜集和分析数据。物联网的兴起、移动计算技术的发展、各类传感器等嵌入系统的广泛应用使得人类取得的数据量在短时间内激增。用户即数据生产者们并不知道这种持续存在的数据捕获,或者即便知道也往往选择有意识忽略。而且,事实上记录人们行为的数字系统都是经过精心设计编定的,目的是诱导特定行为,例如点击广告或发布一些特定内容。系统设计者在编制程序时,往往带着特定目标进行,他们将模式引入数据,实现“算法干扰”。〔16〕参见[美]马修·萨尔加尼克:《计算社会学:数据时代的社会研究》,赵红梅等译,中信出版社2019年版,第44页。

国家面对大数据甚至数字过剩表现出积极态度。大数据蕴涵着巨大经济价值和战略价值,不仅成为企业的重要资产,也是国家的重要战略资源。〔17〕参见程啸:《论大数据时代的个人数据权利》,载《中国社会科学》2018年第3期,第103页。所以,目前欧美、日韩等国已经将大数据上升为国家战略。例如,美国的大数据国家战略包括国家安全、产业变革和大数据金融监管等许多重点领域,涉及数据主权、数据化产业和数字治理等。中国也围绕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智慧社会全面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相继发布了《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等。各国政府都意识到数字化转型对于驱动产业发展的巨大潜力,同时也发现数字技术对政府治理的显著作用:大幅度提高公共管理的有效性;提高公共服务质量;降低行政成本;提升公共数据自身质量等。可以说,为促进新产业发展、获得新经济动能,同时为提升治理能力、提高“智治”水平,国家一般都持有比较鲜明的积极立场。

国家与社会分享了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事实上,很多数据的采集权并未掌握在政府手中,尤其是对国家治理尚未产生直接作用的行为数据,或一些非敏感数据。同时,百度、谷歌、阿里巴巴等公司非常积极地通过大数据实现新的商业模式创新,通过数字化来建立起“用户—产品”的关联关系。拥有资本和技术的平台企业,凭借其占有数据的一线优势和资金、技术优势攫取数据权益,同时还创制了很多技术规则、交易规则、监管规则和惩戒规则。例如,滴米规则(滴滴)、规则众议院和大众评审团(淘宝)、大众点评(美团)等,这些规则的制定、执行、监督、惩戒,使大数据平台一定程度上建构起了一种相对自治的权力实体和程序机制。

(三)权力的社会化机制

权力的社会化不是一个新话题,但数字社会赋予了这个话题新的内涵。在现代政治理论中,国家被赋予两个边界:一国与他国之间的边界;国家与社会之间的边界。前者地域界限清晰,后者则主要依赖制度和观念的建构。社会边界将国家与非国家的私人领域、社会力量区分开来。但在具体社会实践中,国家的这种边界很难不被社会化。米格代尔指出,合作主义使得国家与社会共同促成了一套与正式规则不一样的实践规范的出现,“国家既以整体的形式又通过其他组成部分与其他因素互动,并在这种互动中被建构或重构,发明或重新发明。它不是一个固定的主体;随着它联合或反对其领域内的其他因素,其组织、目标、手段、伙伴以及运作规则都发生着变化”。〔18〕[美]乔尔·S.米格代尔:《社会中的国家:国家与社会如何相互改变与相互构成》,李杨、郭一聪译,张长东校,江苏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24页。

数字社会兴起以后,国家与社会的联合越来越被国家与数据的联合所代替。数字化包含着国家自身的数字化,但它更多、更广和更可持续的来源是社会。社会是数据生产、分配和交换的主要场域。作为社会中的一种因素,数字化最大的特征在于其不仅为自身建立规则,而且为社会重建规则。借助数字化技术平台,网约车以第三方植入方式进入现行出租车管理制度和行业规范运行体系中,将网约车业态与模式的新规则、新理念和新机制“植入”和“嫁接”到现有经济业态与模式中,直接改写了既有的规则,并最终改变了既有法律关系,创设了新的运行规则和权利义务关系。〔19〕参见马长山:《智慧社会建设中的“众创”式制度变革——基于“网约车”合法化进程的法理学分析》,载《中国社会科学》2019年第4期,第76页。数字化平台与技术的融合所产生的“技术先占”和“自我赋权”实际上导致了权力来源的“去中心化”。这种“去中心化”的方式,使国家与社会的控制权之争(包括权力生产权之争)从传统物理空间拓展到虚拟空间。

权力的社会化过程开始在一定程度上成了权力的数字化过程。表面上看,这种数字化过程是权力从现实进入虚拟的过程,但这种虚拟并非虚构。数字社会中每个接入网络的个人,都是虚拟空间中现实的数字人。虚拟空间对现实社会的塑造,使得现实空间反而更加虚拟化,我们的偏好、意识和自主,很可能只是系统操控的结果。事实上,“我们今天已经生活在一个现实与虚拟相互构造的新世界中”〔20〕翟志勇:《数据主权时代的治理新秩序》,载《读书》2021年第6期,第101页。。国家权力的疆域概念也因此被数字化、虚拟化,“疆域”甚至一定程度上失去了对权力数字化行为的解释力,权力进入数字社会后常常会失去属地主义的规范和约束。

三、数字社会如何变革权力生产

数字社会所造成的权力“去中心化”,并不是跨国家权力关系,而是一种超国家权力关系。也就是说,不是在国家权力这个中心之外产生一个新的中心,不是新增一个权力种类,例如增加一种“数字权力”,而是在现有权力形态基础上,超越权力运行基本逻辑而建立起一种新的权力运行机制。因此,这种“去中心化”是对权力生产方式的改造,进而是对权力生产关系的调整。

(一)调整权力的发生机制

数字社会权力生产的基础条件是对数据的占有,这对国家和社会概莫能外。作为信息的符码化载体,数据从最初国家统计权力中一种“被收编的工具”,不仅发展为现代社会秩序中的重要驱动力,而且成为逐渐稀释权力专属性、调整权力发生机制的关键入口,拥有数据以及掌握数据运作尤其是算法制定等基础能力,对于权力的生产至关重要。

数据是以比特(Bits)传送的。比特没有重量,极易复制,传播快捷。它不会因使用的人多、次数多而价值贬低,而是可无限使用,甚至使用越多,价值越高。〔21〕参见[美]尼古拉·尼葛洛庞帝:《数字化生存》,胡泳等译,电子工业出版社2017年版,第5页。比特的特点改变了资源耗尽的价值法则,为数据在社会领域以最大限度地获得广泛的实践影响力提供了充分条件。这无异于在说,数据可借由自身独特的资源禀赋而独自创制实践中的影响力。这种影响力本身并非权力,但却在权力发生机制中为各主体赋权提供了便利条件。数据的禀赋为权力生产所需的话语力量、传播途径、监控机制等提供了全新的基础。与之相应,大数据之所以被称为“大”数据,就是因为其规模超出了普通数据库软件工具的捕获、存储、管理和分析能力,它构成了“大”的数据集。大数据具有海量性、持续性(持续运行、不断收集)、不反应性(潜移默化,被收集对象无反应)等特性。〔22〕参见程啸:《论大数据时代的个人数据权利》,载《中国社会科学》2018年第3期,第102-103页。相比一般的数据,大数据的这种“大”更使它冲破了地理空间限制,对传统政治权力理论中的领陆、领水、领空和底土等国家领土主权概念造成了理论外延上的颠覆,但同时也为权力实施过程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优势性技术条件,并深刻改变了权力形成的方式。

比特代替了原子的连接,意味着个体之间的独立双向沟通成为可能。独立双向沟通排除了由上而下的传播沟通方式,与欧洲“新教改革”所产生的“上帝与人”的关系结构的调整有异曲同工之妙。这种沟通方式真正体现了权力生产的社会车间特征和权力运行的“社会权力”属性。以媒介传播为例,媒介传播是人们通过新闻供给机构认知社会的基本方式,这也是形成权力认同的基本途径。互联网兴起后,种类繁多的新媒体以数字压缩和无线网络技术为支撑,利用其大容量、实时性、交互性实现了跨越地理界线的全球化传播。也就是说,数字社会重新划分时间和空间,信息传播技术和电子媒介突破时间的障碍,实现了跨越空间的共时性传播,改变了人类生活中时间和空间的意义。而且,通过比特进行传播很难开展实时监管,事后监管不仅难以达到监管效果,还可能产生意想不到的其他监管困局,例如监管制造热点。同时,政府自身难以做到对比特配额进行有效分配,这种分配只能由市场完成。因为市场会以最快的速度回应大众,最善于使用比特的人会成为大众最好的服务者。这其中一个突出后果就是,新闻生产车间从传统媒体机构(如电视、广播、移动电话)迈向社会大众自身,一个普通人完全可以仅凭自己的个体力量在短视频、公众号等数字技术平台中实现信息的自我生产、自我制作、自我加工、对外发布,从而轻而易举地完成自我话语的传播,实现一种全新形式的“自我赋权”,格雷厄姆和达顿称这种权力为“第五权力”。〔23〕[美]马克·格雷厄姆、威廉·H. 达顿:《另一个地球:互联网+社会》,胡泳等译,电子工业出版社2015年版,第222页。而且,这种赋权的收益不仅在于声望上的政治权力或社会权力的采集,更有可能是经济权力上的巨额利益的发生。

(二)调整权力的作用机制

数字社会是一个高度解析的社会。作为新型社会的一个重要表现,数字社会通过高精确度和海量的数据,对所有人进行精细解析、深度观察。计算机学界用“粒度”来说明解析的程度。我们的偏好、身体、社会关系,我们对自然、政治、经济的认知等,都成为被精细、精确、透彻分析的对象。由此,人和人之间被隐藏的差异将会充分呈现出来,“仪器突然带着‘上帝视角’闯了进来,所有的差异被无情地、坚定不移地公开”。〔24〕[德]克里斯多夫·库克里克:《微粒社会——数字化时代的社会模式》,黄昆、夏柯译,中信出版社2018年版,第8页。精细解析的数字社会用新的方式测量每个人和我们的社会,测量所产生的直接结果就是每个人都被“看透”而成为微粒化的“单体”。从而,权力作用于人的机制,也可以因为人在数字社会的个别化、单体化、唯一性而实现精准定制。

在传统权力理论看来,权力作用于人并产生预期效应,受制于权力自身的组织机制。迈克尔·曼在考察权力的组织模式时提出,权力可以是集体的,也可以是个体的;可以是广泛性的,也可以是深入性的;可以是威权性的,也可以是弥散性的;而“最有效的权力运作是把集体权力和个别权力、广泛性权力和深入性权力、威权性权力和弥散性权力结合起来”。〔25〕[英]迈克尔·曼:《社会权力的来源》(第2卷·上),陈海宏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8页。数字化权力意志显然可以最大限度实现这种结合,甚至超过传统限度。在广泛性和深入性上,高度解析的数字社会完全可以实现有组织的、目标明确的精准“喂养”,定制化权力将会使权力的深入程度前所未有。对于民众而言,这种权力的深入是建立在对其身体、情绪、行为的持续不断的观察分析基础上的,他们不再受到强迫,而是会被改变。

(三)调整权力的运作密度

权力的运作密度是权力作用于人的组织程度。当权力运作达到一定的程度时,“公民对独立自主的喜爱和官吏对权力的喜爱将达成至少是暂时的平衡”。〔26〕[英]伯特兰·罗素:《权力论》,吴友三译,商务印书馆2017年版,第136页。迈克尔·曼曾提出“社会权力”这一个兼具政治属性和社会属性的概念,对于分析权力运作方式颇有助益。他依据国家与社会互动的不同方式对权力进行划分:经济权力、意识形态权力、军事权力和政治权力。其中,四种权力类型是交叠的社会互动网络;权力是实现人类目标的组织和机制。〔27〕参见[英]迈克尔·曼:《社会权力的来源》(第1卷·上),刘北成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第3、15页。也即,他将权力分析纳入社会关系结构中,从社会是“由多重交叠和交错的社会空间的权力网络构成的”这一理论预设出发,分析权力的结构性、关系性运作。我们对权力的运作形态认识越深,就越能够清醒地看到,权力并不是由人类想实现的经济的、意识形态的、军事的和政治的意愿的强度来决定的,而是由权力的组织和机制所能达到的程度决定的。或者说,权力不是由实施权力的意愿决定的,而是由实施权力的机制和能力决定的。

数字社会使得权力的组织机制和能力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提升。例如,在传统的政府治理信息方面,政府主要依赖纵向的行政层级获取信息,如通过自下而上的数据填报获取信息。这些数据往往出现失真延时等问题。而网络中的数据是扁平结构的,决策者可以快速有效地获取数据。大数据分析能够通过“交叉复现”实现相互关联印证,利用多维海量数据保证信息的真实性,提高数据信息的决策价值。〔28〕参见江小涓:《大数据时代的政府管理与服务:提升能力及应对挑战》,载《中国行政管理》2018年第9期,第8-9页。权力运作效率的提升,一方面改变了政府权力在社会的实施水平;基于数字化解析能力,政府提升了权力实施的精准度和深入性。另一方面也对政府自身运用和掌握数字化技术的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后者促使政府不得不与相关技术平台企业和个人建立起合作关系,甚至不得不援用外力,“外包”部分公共管理职能,为实现精准施治而不经意间改变了权力自身的组织结构和运行过程。

四、数字社会是否改变权力属性

数字社会是否改变了国家权力的本质属性,或者说,对权力概念本身是否产生了根本影响?权力还是否如韦伯所谓的“行动者在一个社会关系中,可以排除抗拒以贯彻其意志的机会”?〔29〕“权力”(Macht)被译作英文时使用“authority”(如帕森斯)还是“domination”(如本迪克斯、罗斯),在英语学界颇有争议。前者认为“authority”能更好地将权力概念与正当性的重要性展现出来。后者则认为需强调命令服从的一面,并强调上下级之间、领导与被领导之间、统治与臣属之间的“命令—服从”结构。关于权力的概念,参见[德]马克斯·韦伯:《社会学的基本概念》,顾忠华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1-72页。有学者梳理了美国政府通过对域名系统的控制,从而实现对互联网的控制权后指出,“主权国家并未成为互联网时代的过时之物”。〔30〕参见刘晗:《域名系统、网络主权与互联网治理历史反思及其当代启示》,载《中外法学》2016年第2期,第534页。网络空间主导权之争虽然游走于主权国家、国际组织(如ITU)、社会组织(如ISOC)甚至个人(如有“互联网上帝”之称的Jonathan B.Postel)之间,但主权国家控制互联网的“事实权力”没有发生改变,改变的是它弱化了受侵害方的主权,对于侵害方而言,它甚至意味着主权的强化和拓展。也就是说,针对数字社会所带来的一系列变革,主权国家虽然在结构功能上不断自我调适,但权力的本质属性并未改变。随着数字社会权力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的变化,发生深刻调整的是权力自我维持的机制,改变的是权力发生作用的过程、权力呈现的结构以及权力作用于人的方式。

(一)从强制权到解析权

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权力具备以下三个特性。第一,关系属性,权力处于一种关系网络之中,与场域有着密切的联系。第二,强制属性,权力意味着一种强制或以强制作为后盾。它必然与行动联系在一起,权力的行使是行动力得以贯彻的过程。无论权力对象是否认可权力主体行使权力的行为,权力主体的意志仍旧会通过各种方式推行下去。第三,能力属性,权力是一种能力,这种能力可以依赖法律、财产、身体、传统等因素产生。韦伯的权力概念把权力视作社会关系中行为体不顾阻力、实现自身意愿的可能性。他甚至认为,只有当有机会在他人不情愿的情况下坚持自己的意愿的时候,权力才存在。因此,权力带有很大的强制性。尽管这并不意味着每项权力的实施都需要动用强制力,但它意味着权力的实施是以强制力作为后盾的,是一种力量对另一种力量的强制性社会关系。

数字社会改变了对权力强制性的依赖。多米尼克·迈尔将权力分为行动权力、工具权力、权威权力和技术权力。行动权力是做出危害他人行为的能力;工具权力是控制他人行为的能力;权威权力是利用他人对认可和引导的需求来掌控他人的能力;技术权力是通过干预或改变他人的自然和非自然生存条件来间接影响他人的能力。〔31〕参见[德]多米尼克·迈尔、[德]克里斯蒂安·布鲁姆:《权力及其逻辑》,李希瑞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70-75页。尽管他把权力划分为四类,但并不意味着社会关系中的权力可以作为单一权力类型而独立存在。所有权力都相互融合、相互转换乃至相互补充、彼此强化。它们更像是权力现象的四个组成元素,即行动、工具、权威和技术。我们可以发现,数字化对权力发生机制的改变,是通过改造生存条件即提供技术环境的“技术权力”方式来实现的。数字化生存和非数字化生存,改造了权力发生作用的过程。如前所述,数字社会权力的深入是建立在对每个人的身体、情绪、行为的持续不断的观察分析基础上的。数据越多,每个人的特征就越清晰;数据越丰富,“单体”就越多;网络化程度越高,个体化程度也就越高。数据的解析前所未有地使我们看清楚个人或组织的微粒状态,数据甚至会告诉权力实施者如何通过塑造个体需要、改变其生存环境来实施权力。因此,通过高度解析每个“单体”,数字社会的权力发生作用的过程不仅可以做到高度精准、潜移默化,而且有望实现以解析权接管强制权。

(二)从层级权力到空间权力

传统权力的存在形态是以自上而下的“金字塔式”层级结构呈现出来的。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权力分配与再分配的过程以及权力行使过程遵循着层级递减的规律。传统科层社会中,由于信息传输渠道以及信息处理能力等限制,管理幅度有限,管理层级较多,组织内部高层与基层之间无法实现有效的沟通。〔32〕参见李齐等:《网络社会政府治理变革的逻辑结构》,载《中国行政管理》2017年第7期,第52页。在数字社会,通过信息技术所构建起来的数字空间,每个个体之间可以实现极为快捷的双向沟通。而政府在借助数字平台提升自身能力时,实际上不得不让渡部分权力,这些权力也被数字企业平台所接管。也就是说,每个个体与上层权力结构的相关性在逐渐减弱,而个人、群体、组织和其他力量在一个新的空间平台上被重新组织化。

数字空间组织化的过程,实际也是权力资源再配置的过程。这种配置会产生新的“权力中心”,并遵循着数字化的空间结构逻辑。网络社会学家卡斯特曾提出网络社会中存在着在网权(networking power)、网内权(network power)、网络化权力(networked power)及网络创制权(network-making power)四种网络权力类型。在网权是一种在网优势权力,即网络主体相对于非网络主体的优势权力。网内权是协调网络主体之间内部互动关系的权力,这是为了协调网络中的各主体之间的关系而建立标准时所产生的权力。网络化权力是网络主体内部一方对另一方的权力,是一种网内相对权力;网络创制权是制造网络的权力和切换网络的权力。〔33〕Manuel Castells, “A Network Theory of Power”, 5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Communication 773(2011).其中,在网权、网内权、网络化权力更多依赖于国家、技术精英和金融市场。但技术和商业精英虽然一定程度上掌握着在网权、网内权和网络化权力,但具有编程和转网能力的网民,却在流动性权力的具体实践中分享“网络创制权”。分享这种权力的程度,是由转网能力决定的。例如,在数字媒介网络空间中,该空间所具有的流动性辅以权力主体编程和转网的技术能力,能够部分突破资本在网络空间编制的牢笼,使数字媒介网络中的权力流动起来。〔34〕参见李齐:《数字时代的权力生产与政府责任》,载《中国行政管理》2019年第11期,第77-78页。

数字社会的空间权力有两个核心要素:对传播网络的控制;对不同的战略网络连接点的控制。而网络创制权包括编程的权力(创构网络并对网络初始目标编程/再编程的能力)和转网的权力(通过分享共同目标及整合资源的方式连接并确保不同网络之间合作)。〔35〕Manuel Castells, “A Sociology of Power:My Intellectual Journey”, 42 Annual Review of Sociology 1(2016).在网络空间,几乎一切活动的开展都必须依靠相应的技术工具实现,不掌握技术就无法开展任何活动。数字平台企业基于自身独特的数字资源优势和技术优势,极易垄断规则的制定权、执行权、监督权、处罚权等权力。〔36〕以“天猫规则”为例。“天猫规则”与一般的行业规则、组织内部规则不同,它建构了从算法、“上位法”到准入规则、变更规则、定价规则、评价规则、营销规则、市场管理规则等一整套完善的规则体系。“垄断规范乃是通往权力之路。”〔37〕[英]迈克尔·曼:《社会权力的来源》(第1卷·上),刘北成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第29页。与平台掌控者相对,数字空间的平台用户仅有限保留了进入或退出平台的部分选择权(平台有权设置准入条件,有权强行退出用户)。只要进入空间,就必须严格按照平台设置的规则开始交易。而且,数字空间平台往往未征得用户同意前就已经默认了用户若不反对即视为授权,从而其可以采集用户的浏览搜索记录,并以获得的特定偏好信息进行有针对性的信息投放。〔38〕参见肖梦黎:《平台型企业的权力生成与规制选择研究》,载《河北法学》2020年第10期,第77页。因此,虽然这个社会被称为“共享社会”,但这种权力并不均匀地归人们所有,新的数字空间虽然构建起了新的公共空间规则,重新确立了新的主体间性和空间权力体系,但也无法彻底实现公平分享。

(三)从公开的权力到隐蔽的权力

卡斯特认为权力作用于人的方式既可以通过强制方式,也可以通过意义构建方式运作。〔39〕Manuel Castells, Communication Power,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9, p.10.数字社会显然选择了后者。它通过影响人们的生活态度、人生观、价值观,在网形成一种内化了的“权威权力”,从而实现以平等价值为基础的意义世界构建。数字社会提升人们对网络空间的价值认同,倡导所谓民主、开放、扁平的人际关系,放大那些被忽视的“小而孤独的声音”,从而获得民众对入网以及网络空间价值的高度认同。网络空间独立价值的倡导者约翰·巴洛,曾在1996年瑞士达沃斯论坛上发布了著名的《网络独立宣言》(A Declaration of the Independence of Cyberspace)。他宣称在网络中可以创造一种心灵的文明:“我们正在创造一个世界:在那里,所有的人都可加入,不存在因种族、经济实力、武力或出生地点生产的特权或偏见。”〔40〕[美]约翰·P. 巴洛:《“网络独立宣言”》,李旭、李小武译,载高鸿钧主编:《清华法治论衡》(第4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10页。巴洛在20世纪90年代数字化时代即将来临的风口浪尖,倡导一种近乎绝对自由的多元平等主义价值,显然获得了巨浪般的回应。巴洛把网络空间当作实现人类社会一切美好社会政治理想的新共同体,拒斥物理强制和国家权力、强调技术编码和自治伦理。〔41〕参见刘晗:《域名系统、网络主权与互联网治理历史反思及其当代启示》,载《中外法学》2016年第2期,第520页。即便在今天这个网络平台被高度垄断化的时代,追求多元平等主义的网络实践也从未消失,反而借由网络空间更大的流动性创生出更多复数的形式。〔42〕参见李齐:《数字时代的权力生产与政府责任》,载《中国行政管理》2019年第11期,第77页。20年后,尼古拉·尼葛洛庞帝在总结数字化生存并未发生他所预测的促进全球共识、提升世界和平,而是民族主义甚嚣尘上、管制不断升级、贫富鸿沟加剧时,所提出的解决方案是:全面彻底地开放互联网,“实现完全接入;做更多开放性的研究;减少专有软件;建设更高合作程度的、全球范围的发展共同体”。〔43〕[美]尼古拉·尼葛洛庞帝:《数字化生存》,胡泳等译,电子工业出版社2017年版,“序言”,第7页。数字社会的价值观不仅针对每个个体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且它造成了一种值得高度关注的“极化”趋势,那就是它把数字社会中的人们日益分裂为两类:拥护它甚至信仰它的人;反对它甚至试图消灭它的人。

数字社会的价值治理将权力作用于人的方式隐蔽化了。在数字社会自主价值形态作用下,数字化以“看不见的手”让人们感受不到权力的存在形式和作用力。价值治理是通过评价方式开展的,它更倾向于一种精神的、无形的、柔性的“软治理”。〔44〕参见周尚君:《地方政府的价值治理及其制度效能》,载《中国社会科学》2021年第5期,第152页。数字社会正是以解析而不是以强制为基础对人进行分类,通过区分人而改变人的行为。人们不再被强迫,而是被引诱;人们的身体、行为、感觉、资产的变化都在被持续地观察和分析,但不是被支配,只是被调整。我们持续行为的数据所获得的行为规律,反过来又影响我们的行为。权力作用于人的方式已经从可见的领域进入隐蔽而“不可知”(针对权力受众而言)的领域。

五、结论

自从韦伯对权力概念进行系统研究之后,权力理论一直受到法学、政治学、社会学乃至哲学学者的高度关注。法国思想家米歇尔·福柯开创性地将权力从宏观政治领域引入微观社会领域,认为“权力不是将人分为两种:拥有它、独占它的人和没有它、服从它的人”〔45〕[法]米歇尔·福柯:《必须保卫社会》,钱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7页。,权力是流动着的,它存在于微观的社会关系网络之中,弥漫于社会的每个角落。权力与知识紧密相连,相互支持、相互促进。福柯构建起了权力的“微观物理学”,消解了权力的中心与边缘。凑巧的是,数字社会所形成的新权力机制也导致了“处处是中心,无处是边缘”〔46〕[美]保罗·莱文森:《数字麦克卢汉:信息化新纪元指南》,何道宽译,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7页。的格局。在数字社会,一个普通人完全可以仅凭个体的力量在数字技术平台中实现权力的自我生产和传播,以“自我赋权”的方式创制格雷厄姆和达顿所谓的“第五权力”。反过来,数字社会通过高精确度和海量数据,对每个个体进行精准解析、深度观察。由此,它可以实现对每个个体的定制化“喂养”,将广泛性权力和深入性权力、威权性权力和弥散性权力以前所未有的方式结合起来,并通过显著提高权力实施能力而提升权力的运作密度。

数字社会濡化了权力的强制性,而代之以解析权的作用机制;重构了权力的层级形态,而代之以空间权力的呈现状态;强化了权力的价值引领,将权力作用于人的方式高度隐蔽化。但可以发现,这种变化不会改变主权国家的核心逻辑,即“决定例外状态的权力”以及关键时刻对决断权的使用。尽管权力的来源被拓展,但主权国家体制本身并未衰落,其实现自我意志的能力反而在数字化作用下得到加强。当然,需要特别关注的是,数字化呈现出来的新权力机制及其价值导向,包括共同生活的核心价值和集体情感,并未真正涵盖所有人,被数字社会有意识遗忘的群体大有人在,数字社会这个有机体难以避免此前所有新文明诞生所带来的弊端,即创制出新社会的“陌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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