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培萍
2020年出台的《民法典》对农地“三权分置”做出明确规定,目的既是为了稳定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也是为了让土地利用更加灵活,真正实现土地的价值。“三权分置”是对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第二次分离,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并行,这一制度安排,首先要坚持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在我国现阶段,土地法律相关的配套制度还不尽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还面临着很多不确定因素,那些无视农民地权诉求,必然在土地流转中风险不断,所以正确处理和防范农地“三权分置”下农民地权诉求和地权流转中的风险至关重要。
农地“三权分置”的重要前提是农民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然后在承包权基础上派生经营权,经营权可以自由流转。所以“三权分置”制度的实施,必须要对土地承包权进行确权,然而土地确权过程中,出现大量农民身份认定的争议和纠纷,影响了部分群体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获得,这部分群体极其渴望能够拥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身份,进而实现自己的地权诉求。依据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则、程序等,由法律、法规规定。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没有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做出具体规定,在土地确权和土地流转的时候,这部分人便通过诉讼、上访等方式表达自己的地权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