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西省红色文化遗址认定的几点思考

2021-12-13 19:31张国花
中国民族博览 2021年18期
关键词:认定概念标准

【摘要】红色文化遗址是传承红色文化的重要载体,如何准确、科学、全面地做好红色文化遗址的认定工作是当前革命文物工作的重中之重。2020年年底,山西省出台了《山西红色文化遗址认定办法》和《山西红色文化遗址认定标准》,本文以此为前提,探讨实际认定过程中的问题和一些思考。

【关键词】红色文化遗址;认定;概念;标准;思考

【中图分类号】K26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198(2021)18-198-04

【本文著录格式】张国花.关于山西省红色文化遗址认定的几点思考[J].中国民族博览,2021,9(18):198-201.

红色文化遗址凝结着中国共产党的光荣历史,展现了新民主主义革命以来中国人民英勇奋斗的壮丽篇章[1],是红色文化遗产的物质载体,它见证了各族人民支持革命、投身革命、忠贞救国的风雨历程,蕴含着中国共产党的伟大革命精神,是新时代弥足珍贵的精神财富。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十分重视革命文物资源的保护、利用和传承,习近平总书记曾先后到河北阜平西柏坡、山东临沂、福建古田、陕西延安铜川、贵州遵义等革命老区考察,并作出一系列重要的指示,这为传播红色文化,推动红色文化遗址的保护、利用、传承与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做好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工作意义重大、使命光荣,保护、利用、传承好这些遗址,是当前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红色文化遗址的认定是做好当前革命文物保护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本文拟对红色文化遗址的概念以及认定的依据和实践中的几个具体问题以及思考进行探讨。

一、山西红色文化遗址情况及背景综述

山西是革命老区,红色文化资源丰富、底蕴深厚,主要包括党创立时期、大革命时期、土地革命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等重要机构旧址、重要会议旧址、重要党史人物的故(旧)居,重要事件发生地、重要战役战斗遗址、革命烈士殉难处、烈士墓地以及涉及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兴建的纪念设施等。这些遗存主要有红军东征指挥部旧址、八路军总部旧址、中共中央北方局旧址,120、115、129三大主力师部旧址,晋察冀、晋绥、晋冀鲁豫三大根据地旧址、平型关战役遗址、百团大战遗址以及与八路军总部相关的报社、抗大分校、银行、兵工厂、后方医院等旧址。这些遗址都是不可再生的历史文化资源,蕴含着丰富的革命精神和厚重的历史文化内涵。

山西省从未开展过红色文化遗址认定工作,目前所谓的红色文化遗址,基本都是大家认为其与红色文化有关,但没人经过专门的研究论证和认定。究竟符合什么样的条件才是红色文化遗址,过去一直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给红色文化遗址的认定造成了困惑,由于认定办法不同,认定标准不清,造成红色文化遗址的数量也统计不清。

山西省红色文化遗址的准确数据还需要进一步调查认定,所以当前的红色文化遗址的调查认定工作就显得格外重要。

二、红色文化遗址的概念界定

在我国文化遗产领域现行法律法规中使用“红色文化遗址”一词并不多见,并且没有明确界定这一概念。但是“红色文化”这一概念学界已经有统一的认识,是指在革命战争年代,由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人民群众共同创造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先进文化,且形成了完整的体系和内容,蕴含着丰富的革命精神和精神财富,它包括物质文化和非物质文化。而文化遗址,通俗地讲就是与人类文明演进息息相关,反映人类的文化内涵及其时代特征的工程或地点[2]。

红色文化遗址指的就是红色物质文化遗产,红色物质文化遗产就是指与党领导下的革命活动相关的遗存和纪念设施等,但是革命战争的时间阶段并没有具体的界定。

尽管学术界对红色文化遗址的概念没有明确的界定,但红色文化遗址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形成的,这种认识是基本统一的,但具體到中国共产党领导以来的时期划分至何时仍存在分歧。刘大勇、谷玉莹的《哈尔滨市红色文化遗址挖掘与利用效度研究》[3]和柳鹏的《辽宁红色文化遗址资源传承与发展研究》[4]都认为红色文化遗址的时间界定包含了革命战争时期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两个阶段,时间截止到1978年;吴赛的《文化自信视域下辽西地区红色文化遗址资源保护与开发研究》[5]则认为红色文化遗址是指在中国共产党成立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这28余年这一时间段内,即1921—1949年。

近些年,红色文化保护的地方性法规逐渐增多,针对性也更强。例如福建省出台了《龙岩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和《三明市红色文化遗址保护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出台了《吴忠市红色文化遗址保护条例》和《固原市红色文化遗址保护条例》,贵州省出台了《贵阳市红色文化遗址保护管理办法》,广东省出台了《汕尾市革命老区红色资源保护条例》,上述法规条例统一将红色文化遗址的概念界定为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各族人民进行革命活动所遗留的,具有纪念、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遗址、遗迹等,并具体列举重要机构(会议)旧址、重要历史人物故(旧)居、重要战斗遗址遗迹等类型。唯一不同的是福建省《龙岩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红色文化遗址保护条例》在列举类型中加入了“重要文献资料”,囊括了可移动文物,而别的地方性法规认定对象均为不可移动文物。

三、红色文化遗址的认定依据

目前,我国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革命旧址以及红色文化遗址的认定,主要依据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认定标准来确认,同时依据《中国文物保护法》《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等法律法规中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的认定标准来认定文物的遗存情况。

2019年9月30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率先通过并颁布了《山西省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条例》,这是全国首部该领域的省级地方性法规。2020年11月10日,山西省文物局联合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印发了《山西省红色文化遗址认定办法》《山西省红色文化遗址认定标准》[6],对红色文化遗址的概念和认定原则、标准进行了细化和规范。提出了红色文化遗址认定工作应遵循价值优先、准确定位、尊重史实、科学评估的原则,强调了认定过程中要以实物遗存和确凿的史料为依据认定办法和认定标准的出台,对摸清全省红色文化遗址底数,加强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基础工作,规范红色文化遗址的管理,推动红色文化遗址的保护利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四、红色文化遗址认定过程中的几点思考

红色文化遗址认定标准只是给认定工作提供一个基本的参考依据,鉴于它类型的特殊性和多样性,无法给出一些很具体的指标,又由于个人对认定标准的理解不同,导致在实际的认定过程中,衍生出很多具体的问题,下面就实际认定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谈谈个人的几点思考。

(一)与古建筑、石窟寺等不可移动文物认定的区别

古建筑、石窟寺类不可移动文物认定的核心在于“物”本身,以古建筑为例,它的价值是在于建筑本身,是历史文化积淀和突出的建筑、艺术、科技以及美学上的价值,它的价值是客观的,是文物本身所固有的。红色文化遗址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具有特殊内涵的文物,是当年革命斗争最生动、最忠实的记录[7],是革命历史的见证,它认定的核心在于它的历史事件,价值在于它的爱国主义教育意义、重要纪念意义和史料价值,“物”只是作为事件的物质载体而存在,因此,“事件性”是红色文化遗址的核心属性,两者是有本质上的不同。例如八路军总司令部北村旧址,它作为红色文化遗址的核心在于作为重要机构旧址,它在北村驻扎长达124天,是华北各抗日根据地的心脏,在这里先后召开过多次军事、政工、后勤、卫生、统战、敌工、民运、文教、生产等重要会议,接待了不少友军将领、民主人士、国际友人、援华团体、反战组织,开展了根据地轰轰烈烈的生产自救运动,做出的决策对整个国家的抗日形势产生重大影响。

(二)认定主体的问题

红色文化遗址认定工作中,认定主体为认定人员[8]。红色文化遗址是一个多学科的综合体,它的认定需要以中共党史为基本理论依据,结合文化遗产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多学科综合分析,结合遗产特征及其产生的环境和历史信息从整体性角度识别其核心要素,通过对历史、文化、教育等价值的评估最终认定遗址及其构成。

目前的认定人员以各地市文物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为主,学科比较单一,知识储备相对不足,导致在实际认定工作中容易出现红色文化遗址概念混淆不清、历史事件不准确、价值评估不到位的情况,大大降低了认定质量,所以开展多学科合作,组建专业的认定队伍,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合作,是完成好认定工作的前提和保障,更是为下一步的保护利用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认定客体的问题

红色文化遗址认定工作中,认定客体为遗存本身,以建筑物、构筑物、相关附属和周边历史环境等为主。在认定过程中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关于重要性的问题

为了更好的做好下一步山西红色文化遗址分级保护工作,在认定过程中采取定级认定的办法,导致了在实际工作中,大家普遍对重要性、代表性等难以进行界定。常常会提出:“什么才算重要机构”“什么才算重要战役”“什么才算重要事件”诸如此类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采用“比较研究法”去界定,就是指把认定对象放入同类型遗址中进行比较研究,如果它本身的事件价值、影响价值高于其他遗址并保存完整,则认为它具有重要性。

2.关于认定客体的构成

红色文化遗址是一种特殊的文化遗产,它不单单指各类建筑遗迹,还应包括遗址范围内与之相关的山川、河流、植被、地形等有形物体。《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第24条提出“与文物古迹价值关联的自然和人文景观构成文物古迹的环境,应当与文物古迹统一进行保护”[9]。在实际认定过程中,往往只关注遗存主体,缺少对其周边整体环境和自然人文环境要素的综合考虑,对认定客体的资源认定不全面。一些红色文化遗址的核心往往包括村庄及周边自然环境景观,尤其是战斗战场类遗址,往往只遗留下一大片空地或者沟壑,在认定资源构成的时候无从下手,例如平型关战役遗址、雁门关伏击战遗址、百团大战康家会遗址等,这些遗址的价值与景观环境关系密切,认定、还原、保护、利用好相关环境景观,形成特有的环境景观才能更直观的展现当时那段历史,才能让大众身临其境的感受那段历史。再如忻州西河头地道战遗址,地道全长5千米,南北中3条主干线横贯东西,纵横交错的52条支线遍布整个西河头村,地道的挖掘也得益于村庄的地形,认定的遗址资源就应考虑整个村庄以及地形等,而不是单单只包含地道本身。总之,认定的客体越完整,价值体现就越全面充分。

3.认定客体的资源整合(遗存本体与专题纪念馆的整合)

红色文化遗址资源丰富多样,鉴于它的特殊性,一个红色文化遗址可以由原有遗存或为纪念事件而新建的纪念馆、纪念碑等共同组成。在实际认定的过程中,往往因为新建建筑和管理机构的不同,一个专题的红色文化遗址被分开认定或者不认定,这样就造成了红色文化遗址完整性的缺失,也不利于以后的整体保护利用。例如运城闻喜“中共太岳三地委陈家庄旧址”、忻州五台“白求恩模范病室旧址”,均在旧址不远处修建了专题纪念馆并进行布展,在认定的过程中把纪念馆纳入到资源范围内进行统一的保护利用是非常必要的。国外对这类型的战争遗址的认定也包含了新建纪念设施,例如法国诺曼底登陆遗址群的构成就包括诺曼底登陆战场原址、墓地、纪念馆、纪念碑以及公园等;美国珍珠港事件纪念遗址包括亚利桑那号纪念馆、俄克拉荷马号纪念馆、犹他号纪念馆、密苏里号纪念馆以及其他众多主力舰停泊码头[2]。

4.认定客体发生改变的

山西红色文化遗址的物质载体主要集中在农村,以寺庙和民居为主,随着新农村建设的发展,部分遗址的历史活动场所和建筑有的被拆除,有的被改建的面目全非,失去了保护的价值。遗存本体消失或改变,代表原历史信息被模糊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其历史信息的真实性和建筑景观的完整性,笔者认为这类型红色文化遗址的认定应慎之又慎。

(四)具有红色文化属性的国、省、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认定问题

在革命战争年代,很多党的重要机构或重要革命事件选择公共建筑(寺庙、道观类建筑)作为驻扎地或者活动地,部分价值高的寺庙类建筑已经被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例如阳城的开福寺,因它的建筑形制、特色等被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但同时也是八路军晋豫边游击支队1938—1939年司令部的驻扎地,彭德怀、杨尚昆多次途径阳城都在这个戏台上作过重要讲话;阳城文庙,因完整的建筑格局和建筑特征被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同时也是1946年间中共太岳区党委机关的驻扎地,在这里召开过党的重要会议,作出过党的重要决策。这类型的虽然已经以古建筑自身的价值公布为国保,但是也不影响它以“事件性”认定为红色文化遗址,需要注意的是它的认定名稱,不应继续沿用国保单位的的名称,而应以事件本身为核心,依据《山西省红色文化遗址认定标准》中的定名标准重新定名。在保护、利用、传承上也可以把建筑本身的价值和历史事件的价值结合,丰富展陈,从而增加公众的认知度。

(五)无党史记载的历史事件的认定问题

在前期文献查找梳理的过程中,发现有一些所谓的红色文化遗址所蕴含的历史事件在党史以及相关文献是没有记载的,例如长治黎城的八路军总部孔家峧旧址,通过查阅相关史料和征询党史部门,并未发现相关事件的记录线索。为了确保历史事件的真实性和遗址的准确性,对这种类型的遗址应该继续通过文献史料等的挖掘确认事情的核心,给予合适的定位和名称去进行认定。

(六)认定客体的产权问题

目前,山西红色文化遗址的产权私有现象较为普遍,且《山西省紅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条例》规定所有人需要承担维护、修缮义务并对修缮方式和内容进行了限定,造成了产权人拒绝认定和认定后无法展示利用的情况时有发生。鉴于此情况,笔者认为对重要的红色文化遗址应该协调做好产权变更,其他红色文化遗址在认定前应尽力征得产权人的同意并签署认定同意书后予以认定。

五、结语

山西红色文化遗址不仅数量很多、类型丰富,而且完整的记录了山西抗战的全过程,形成了以太行山、吕梁山、五台山、太岳山为主的红色文化遗址资源圈,传承和发展红色文化最重要和最直接的载体就是红色文化遗址,所以做好做实红色文化遗址的认定工作就显得格外重要。认定的最终目的不是保护,也不是利用,而是传承,传承它所蕴含的文化精神和民族精神。所以笔者认为要想做好红色文化遗址的认定工作,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完成:一是前期文献资料搜集整理,指在现场调查前,搜集相关档案文献和研究资料,梳理与之相关的信息,了解全部可以了解的信息,同时确保信息及其来源的真实性;二是初步识别,指在前期收集资料的基础上对认定的对象有一个初步的认知和了解,并通过文献资料厘清历史事件的前因后果;三是现场调查,现场调查认定对象,了解并记录其现存资源情况、保存状况、周边环境景观、修缮沿革、管理情况、展示利用情况、相关研究情况等信息,针对工作人员和当地村民进行采访,做好口述史的影像记录工作,便于全方位了解认定对象;四是价值评估,分析它所蕴含的历史、科学、社会、文化价值和纪念教育意义。

参考文献:

[1]李良庆.讲好龙海革命文物故事——以东泗乡卓港红军楼为例[J].文物鉴定与鉴赏,2019(21):116-117.

[2]黄晓东、张荣祥.重庆抗战遗址遗迹保护研究[M].重庆:重庆出版社,2013.

[3]刘大勇、谷玉莹.哈尔滨市红色文化遗址挖掘与利用效度研究[J].哈尔滨市委党校学报,2019(9).

[4]柳鹏.辽宁红色文化遗址资源传承与发展研究[D].沈阳:沈阳师范大学,2017.

[5]吴赛.文化自信视域下辽西地区红色文化遗址资源保护与开发研究[D].延边延边大学法学硕士,2020.

[6]山西省文物局联合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中共山西省委党史研究院印发.山西省红色文化遗址认定办法 山西省红色文化遗址认定标准[S].2020.11;

[7]宋林子.论我国民族文物的保护[D].北京:中央民族大学,2013.

[8]吴奕霖.我国近现代战争文化遗产认定研究[D].重庆:重庆大学,2017.

[9]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中国国家委员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文物局推荐.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S].2005.

作者简介:张国花(1986.4- ),女,山西吕梁人,馆员,研究方向为近现代革命文物等类型。

注:本文的思考建立在实际的红色文化遗址认定工作中,感谢山西省文物局革命文物处处长王志军、副处长梁军、山西省古建院任毅敏、韩炳华、刘宝兰在实际工作给予我的指导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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