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 波,张红娟
(1.胶州市胶莱街道办事处 山东 青岛 266300;2.胶州市农业农村局 山东 青岛 266300)
村民自治是广大人民群众在中国共产党带领下进行的伟大制度创新,是我国民主制度的重要内容。村民自治制度的实施是人民当家作主在农村地区的重要体现,充分调动了农村人民的积极性,促进了乡村发展[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之后,村民自治转型发展成为推动乡村振兴的重中之重,对促进乡村发展、加快国家治理现代化发展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加快以及户籍制度改革,乡村人口结构发生了变化,越来越多农村居民进入城镇,使农村人口流失愈加严重[2]。在这一过程中,从农村流出的主要是年轻人以及中年劳动力,他们出于学业、子女教育以及工作等需求离开农村,只有在小长假或春节回到农村,这是导致农村人口老龄化和村庄空心化的主要原因。
留守在农村的老年人以及妇孺将注意力放在家庭上,更加关注子女以及自己的生活和事业,对农村公共事物缺乏参与兴趣和积极性。同时,留守农村的群体大多存在受教育程度较低、文化水平不高、政治素养缺乏等问题,难以支持村民自治发展。
村民是村民自治的主体和有效实施的根本所在。大量知识水平较高的年轻劳动力从农村不断流出,不但大大降低了村民自治的主动意识和参与能力,而且使部分农村地区面临村委会换届选举“无人可选”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