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据报道,近日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查处北京某律师事务所擅自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和传播互联网视听节目的违法行为。经查,该律师事务所在未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不具备制作广播电视节目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和审核人员的情况下,擅自制作了38期广播电视节目,在公司网站和网络平台上传播,社会关注度高。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總队依法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该律师事务所因擅自制作广播电视节目,被给予没收节目载体和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因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被给予警告和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该处罚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很多人都浮现出同一个疑问:“难道我们每天看到的短视频都是违法的吗?”或者如果你是一名专业的自媒体从业者,那么你更深的担忧来自于“我有制作传播短视频的资格吗?”针对上述疑问,笔者查找了相关的规定,来为您进行解答。
上述提到的行政处罚的依据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
从上述定义我们可知,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包括两种:第一,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的视音频节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