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浩翔
(河南大学商学院 河南 开封 475000)
土地信托是传统的土地流转与金融相结合的产物,是促进土地资源合理高效使用的一种行之有效的途径[1]。土地信托的相关研究,能更好地鼓励农民积极投入生产,实现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生产,进而推动河南省农业发展更上一层楼。
第一,填充了土地流转信托研究的部分空白。土地流转信托在我国的研究甚少,少量研究大多数集中在法律、制度等方面,模式研究少之又少,河南省相关研究几乎空白。对农村土地信托的运行模式进行分析,填补了此方面的空白。
第二,积极响应国家精准扶贫号召,巩固全面小康社会。结合河南省实际情况,使土地信托在维护农民土地权益、解决融资难题、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及响应国家精准扶贫号召等方面发挥作用。
农村土地信托又称土地流转信托,即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和保障农民承包权的前提下,由政府出资设立的信托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农民的委托,按照土地使用权市场化的需求,通过规范的程序将土地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依法、自愿、有偿转让给其他公民或法人进行农业开发经营活动[2]。
1.3.1 交易费用理论
Ronald H.Coase 在《企业的性质》中首次使用交易费描述公司存在的意义。随后Oliver·Eaton·Williamson在《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中继续完善了Coase 的交易费用理论。
Williamson 将资产专用性(A)和相关保护措施(M)视为交易价格的影响因素,资产专用程度的优劣以及保护措施的强弱相应于不同的价格(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