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晶
(中共安阳市委党校 河南 安阳 455000)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背景下,人们的生活水平得到了大幅提升,很多农民为了获得更多收入,改善自己的生活条件而选择进城务工,为了工作方便,这些人选择在城市租房或买房,因此农村宅基地利用率非常低。
目前,我国宅基地资源非常有限,一些地区的农村宅基地甚至无法满足农民对土地的需求,宅基地供应和需求严重失衡。
目前,关于宅基地的法律内涵以及宅基地“三权”之间的关系存在不同的看法。集体所有权指的是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但是我国对农户资格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界定不明晰。农户资格权指的是农民对所居住的住宅有使用的资格。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民可以自由流转自己的房屋,通过这种方法进一步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益,为农民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相对来讲,宅基地权利是一项独立性比较强的权利[1]。
1.2.1 宅基地集体所有权
宅基地集体所有权指的是在一定的空间区域内,劳动群众集体对于已定房屋享有所有权的一种权益,这种权益从权利的角度来说属于自物权,这种权利的主体是农民集体。
集体所有权是“三权分置”改革的一个重要起点,要想落实“三权分置”改革,必须保证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的地位。农村宅基地是农民在农村生产生活的一个重要载体,在对农民权益进行保护的过程中,必须要对农村宅基地处分权进行一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