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 峰,丁春福
(沈阳工业大学 辽宁 沈阳 110870)
作为新时代党和国家解决“三农”问题的总抓手,乡村振兴不但改变了以往农村治理以村两委为主要治理主体的二元结构,同时将企业、合作社、群众互助组织以及志愿服务组织积极引入到农村治理中,但治理主体结构多元化并未直接提升农村治理效果,反而因农村治理主体之间存在不和谐要素,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农村治理的有效性,增加了治理成本。一些农村地区受到历史和自然环境的影响,存在大量“空心村”,无法承担起乡村振兴的历史任务,所以对农村治理主体结构存在的问题加以完善至关重要。农村治理主体结构是一个复合定义。
一是结构要素的外部表现形式,特指构成结构的实体要素,比如家庭、群体、年龄结构等。
二是组成结构整体的内部组织关联,对结构概念的认知应该放在具体的条件中,在不同的场域和环境中,对结构定义的分析也应有所侧重。农村治理主体结构特指在农村治理阶段中,农村治理主体实体性构成和构成实体在农村治理环节中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关系,农村治理主体结构关注的是农村治理主体系统中治理主体之间的关系。简单来说,其属于既具体又抽象的一种概念,构成结构要素之间的关系是农村治理主体结构的核心,这种关系可以是制度、法律所规定的,也可以随社会发展逐步形成。结构关系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社会发展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