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少辉
(长泰县陈巷镇人民政府 福建 漳州 363900)
随着城市化发展进程不断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流转纠纷问题越发明显。倘若没有有效解决此问题,不仅会制约农村土地的合法有序流转,还会进一步影响整个农村的和谐稳定。为了有效实现乡村治理,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应该建立更加完善的管理制度,充分保障各方利益,促进土地正常流转,维护农村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目的,将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但由农民使用的土地进行占用、使用,以此来获得相关收益的一种权利。农村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生产经营者,而客体主要是集体和国家所有但由农民使用的土地资源[1]。
在相关制度未颁布和完善之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要性质尚不明确,且不同的人持有不同的说法。从法律角度来看,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要分为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债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2]。
其中,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主要指通过家庭承包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土地经营权;债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方以债权的形式承包土地,但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只享有债权性质的土地经营权。法律规定,只有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才能进行正常流转,债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只能依照相关规定进行承包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