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回购型“对赌协议”的价值选择及裁判思路

2021-12-15 01:14:17张玉滢闵晶晶
财会月刊·上半月 2021年12期

张玉滢 闵晶晶

【摘要】通过对我国法院已经公布的股权回购型对赌协议案件进行数据统计分析, 得出: 股权回购型对赌协议的主要问题是股权回购型对赌协议的履行及其争论的焦点即我国股权回购制度。 由此, 对国际上现有的主要股权回购制度理论进行文献梳理, 并重点对比我国股权回购与美国股权回购, 基于此提出: 理顺股权回购与资本维持原则之间的关系、开放股权回购是我国股权回购制度改革的正确价值选择; 我国股权回购型对赌协议的裁判思路应该依据股权回购制度的价值选择做出相应变更。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股权回购;资本维持原则;特拉华州公司法;估值调整机制

【中图分类号】 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994(2021)23-0028-8

一、引言

股权回购型“对赌协议”之所以会被持续关注, 是因为它引发了人们对资本维持原则更为深层次的思考。 股权回购型“对赌协议”问题反映的是机械的资本维持原则阻碍了公司持续经营和发展。 公司的发展需求决定了其必须在存续期间进行再融资或资本运作。 作为营利性组织的投资人, 其对投资回报的需求不可忽略[1] 。 然而, 我国《公司法》依据资本维持原则所做出的种种具体规定, 始终倾向于盲目地牺牲公司融资便利和投资回报以实现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目的。 资本维持原则的机械使用造成的束缚, 最典型地体现在股权回购上[2] 。 我国股权回购制度的价值追求, 也让以往的股权回购型“对赌协议”的司法裁判执着地单方面追求“保护债权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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