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业服务合同下的业主救济方式

2021-12-17 03:13:47孙天意
科技信息·学术版 2021年1期

孙天意

摘要:现行民法典中关于权利救济的方式有很多,就物业服务的过程中来说,主要涉及的是三方当事人,即业主个人、业委会、物业服务公司。同样,当侵权行为或者债权行为发生时,业主作为受损害方的群体,通过何种方式进行维权显得格外重要。明确业主的诉讼制度也有助于业主、业委会、物业服务公司的权利以及义务的行使,使得业主、业委会、物业服务公司能够权责明晰,更好的服务于群众的日常生活,规范业主的权利,保障公共利益的发展。

关键词:权利救济;侵权行为;公共利益

一、业主维权救济方式的困境

(一) 业主权利受损后的救济途径分析

1、业委会代表业主进行救济所产生的瑕疵

随着我国城市化的建设,城市居民生活质量在逐步提高。就城市居民而言,小区作为城镇居民普遍的居住单位,也是在社会生活中作为与每个人最密切的生活环境,小区的条件好坏,也影响着居民的生活质量。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是由业委会以及物业服务公司相互签订的。业委会作为业主的代表,且是物业合同的相对方,当业主的利益遭受到损失时,应当由业委会作为业主的维权代表向物业服务公司提出诉讼,但是现行法律中却存在了许多瑕疵。首先,无论是《民法典》还是相关的《物业管理条例》都对业委会和业主的法律地位做了相关规定,但是《物业管理条例》对业委会法律地位的模糊定位造成维权主体缺失,影响了维权效度,阻碍了维权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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